欠款凭据同类,为何处理结果迥异?
张万保;陶良
【全文】
案例一,2005年2月3日,刘某因急需资金向王聪红借款12万元。王聪红于当日将12万元现金交给刘某。当日刘某出具“今借到王聪红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借条给王聪红,但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时间。刘某借款后一直未还。2007年4月6日,王聪红找刘某催讨借款,刘某以无款为由不还。无奈,王聪红于2007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归还欠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按
民法通则第
135条的规定,此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两年,此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5年8月10日,某制衣厂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甲方(制衣厂)向乙方(纺织公司)购买白布50000米,每米单价10元,总价款50万元;2、此布由乙方于2005年10月6日前送至甲方仓库;3、甲方对乙方所送布验收后,于当日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组织生产。2005年10月5日,乙方将50000米白布运送至甲方仓库。甲方派员进行了验收。由于甲方当日无款可付,乙方只好要求甲方出具欠条。甲方便出具“欠纺织公司布款50万元整”欠条给乙方,但欠条上未注明时间。嗣后,乙方单位法人代表更换,催款之事一直无人过问。2007年11月8日,纺织公司向制衣厂催讨此款,制衣厂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无奈,纺织公司将制衣厂诉至法院,要求制衣厂支付货款50万元并赔偿欠款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被告制衣厂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货是事实,但原告诉讼时效已过2年,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则认为,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应在收货当天付款,可被告当天无款可付,因而责任在被告。再说,被告欠条上未注明时间,因而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事由,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在讨论以上两案时意见发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此两案欠款凭据基本同类,欠款时间均已超过两年,加之两案被告在诉讼中均明确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应确认两案原告诉讼时效已过而判决驳回俩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