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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关联交易的法经济学分析

  银行业关联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业关联交易常常隐含道德风险。
  (1)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存在两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一种是商业银行和其关联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种是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方和外部监管者、存款人、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一项独立的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交易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交易双方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讨价还价,彼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在银行业关联交易中,交易的双方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各自以其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表面上看,交易双方好像是平等的,关联方交易应归属于市场交易。然而在实质上,由于在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关联方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决定了关联方在交易中拥有信息经济学中所说的非对称信息的优势,双方的地位却是不平等的,有可能导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愿达成,而另一方则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关联方交易更像是管理交易。正是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才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产生。银行关联交易在法律形式上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因此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客观上孕育着不公平的巨大风险。
  (2)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的优势
  银行业关联交易中,由于银行及其关联方彼此比较熟悉,因此,相对于一般银行业交易而言,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的优势。Keeley and Bennett(1988)分析指出,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能够获得信息共享的优势。Rajan研究指出,关联贷款通过几个途径提高贷款的效率。由于银行家同时代表借款人的管理层并参与借款人的日常管理,因此银行拥有关系借款人相对非关系借款人较多的信息。银行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与事先去评估借款人投资项目的风险或迫使借款人及早放弃差的投资项目(1992)。此外,由于银行和借款人为同一主体拥有,以牺牲银行利益来换取借款人利益的动机将会降低。因此,由于信息共享,关联借款既对银行有利又对借款有利。Lamoreaux研究了19世纪的新英格兰地区银行的关联贷款后认为,19世纪新英格兰银行的关联贷款,促进了新英格兰经济的发展。按照Lamoreaux的观点,关联贷款促进银行提高效率的主要原因是关联贷款减少了信息成本。新英格兰银行主要将贷款贷给他们的董事以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Lamoreaux指出,“资金是稀缺的”,“而信息系统十分不发达,有关潜在商业交易的数据难以获得或获取成本较高,而且人们不能确定谁值得信任”。在这种环境下,银行“董事通常将资金置于其能控制之下,因而将贷款贷给他们自己、亲戚及与董事会存在密切人际关系者” ,他由此甚至认为,关联贷款使得银行克服不对称信息的障碍,因此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1994)。
  (3)银行业关联交易常常隐含道德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方和外部监管者、存款人、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常常隐含道德风险。
  部分美国学者发现,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会导致内部人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银行业关联交易中隐含着较大的道德风险。持此观点者有:Akerlof and Romer(1993) 、 Johnson et al. (2000) 、Morck and Nakamura (1999), Kang and Stulz (1997)。如果银行系统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则由于银行控制者充分认识到政府将承担损失,他们会让银行承办过度的风险或者以优惠的非市场条件向自己的公司贷款。即使银行系统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只要内部人从自己的公司获得的利益大于从银行获得的利益,银行的控制者仍有极强的积极性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给自己的公司。关系贷款对借款人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却可能导致贷款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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