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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助意志不容歪曲

  二、捐助等级化:捐助人平等捐助意志的违背
  捐助人不仅有权在自主捐助意志指导下从事捐助行为,而且还有权在平等的原则指导下参与捐助活动。当前,在抗震捐助组织活动中,有些单位和部门往往有这样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按照官位大小、职称高低、政治面貌等根本就不属于捐助意志之内的条条杠杠,划定捐助金额,如厅局级捐助多少、副高职称捐助多少、党员捐助多少、群众捐助多少,等等。我以为,这种做法也是对捐助意志的歪曲,尤其是对捐助人在平等意志前提下捐助意志的歪曲。以捐助意志之外的等级身份因素划分捐助额度,尽管在初衷上可能是倡导更高身份和级别的捐助人奉献更多的力量,但在客观上给人的感觉却是捐助或者由捐助所反映出来的爱心,已经沾染上了等级色彩。这种等级化的捐助组织活动,与捐助行为中的身份平等原则以及平等的捐助意志不相吻合。
  以政治面貌标准为例,如规定中共党员捐助指标要高于群众,这种规定或者要求本身就极大损坏党员形象,也对群众形象有些许的玷污。党员本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无须“要求”,只能靠自觉,这也是检验党性觉悟的最佳时刻。显然,一有规定,哪怕是不成文的,哪怕仅仅是指导,也与党员的身份与性质极不协调。当党员的自觉性需要依靠专门规定或者要求来维持时,这一自觉性已不再是纯粹的自觉性,更不能彰显党员先进性。问题是,在不少单位或部门,还恰恰存在这样的滑稽规则。我不相信群众的觉悟一定比党员低,如果没有这些硬性指标或者等级划分的明令或暗示,而完全靠自愿、平等捐助原则开展捐助活动,群众也不见得一定比党员捐助少;普通职工也不见得一定比领导捐助少。
  更尴尬的是,更高级别的领导一旦带头捐助,他们实际捐出的数额往往就是下级领导和职工的捐助参照,习惯于或者服从于潜规则的捐助人,总是不好轻易超出那些“不该超出”的人的捐助额度。一旦超出了,在等级森严的规则下,很可能就不意味着一份真诚爱心,而更可能的评价则是此人“不识抬举”、“毫不知趣”、“装蒜撑能”或者有什么其他诸如“往上爬”、“给领导坍台”之类的企图。这不是我一厢情愿地猜测,而是大量事实已经表见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如果说前文已经提出的捐助额度指标是对自由捐助意志的歪曲,不能以捐助额度判断爱心和责任心的大小,那么,捐助活动中的等级指标影响下的捐助结果同样也不能用来作为爱心和责任心大小的判断。爱心和责任心的大小不是以官位大小、职称高低、政治面貌、家庭出身、个人成分、财产状况以及年龄、性别、地域、国籍等捐助意志以外的非捐助信息作为判断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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