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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

transformation theory。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65段。
ius cogens。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比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64条,这两个条款已经成为当今的国际习惯法。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1章第153段。
如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一元体系还是多元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新思考。载〈清华法律评论〉,第4辑,2002年,第46页。
例如德国基本法第25条1款承认"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法国现行宪法的前言(1958年)承认国际法的一般规则(通过对1946年宪法前言的援引)。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51段。
例如,任何国际法的地位均低于美国宪法,即国际法不得违背美国的宪法。参见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52段。
错误的观点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适用,参见孙南申,论WTO规则对我国经济法制的影响,载:人民司法,2000年4期;另外比较:徐青,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载:法学,2001年1期。正确的观点是:贺小勇,论WTO协定与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载:政法论丛,2001年2期;宫万炎,论中国入世的法律安排,载: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11期;何秋婷,中国入世后的主要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1年4期。不过,所有的作者都指出了按照WTO规则来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的必要性,这无疑是中肯的。
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35段。
联合国宪章第2条4项。
ius ad bellum。
ius contra bellum。
ius in bello。比较:Schindler, Abgrenzungsfragen zwischen ius ad bellum und ius in bello , FS Haug, 1986, 251 ff.
bellum iustum。
参见,波特(Bothe),国际维和与反战争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8章第10段。
参见,波特(Bothe),国际维和与反战争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8章第56段。
联合国宪章第24条。
联合国宪章第51条。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该原则首先体现在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第四原则之中: "In order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cannot be considered in isolation from it"。比较 Report of the 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 Doc A/CONF./151/26/rev. 1, B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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