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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

ius gentium。关于西方国际法的起源详细论述,可以参见笔者翻译的Wolfgang Graf Witzthum(Hsrg.),V?lkerrecht,2. Aufl., Walter de Gruyter Verlag, 2001, 即魏智通(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章第5段以下。关于本文脚注方括号中所使用语言简称:"拉"代表拉丁文,"英"代表英文,"法"代表法文,"德"代表德文。下同。
ius civile,直译:"民法"。
ius inter gentes, law of nations, droit des gens。
V?lkerrecht。
Zwischenstaatenrecht。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参见联合国宪章第2条1项和第4条1款。
consensus。
monism, monistische Lehre。一元论的先驱人物是凯尔森(Kelsen), Das Problem der Souver?nit?t und die Theorie des V?lkerrechts(《主权问题与国际法理论》), 1920;以及维多斯(Verdross), Die Einheit des Weltbildes auf Grundlage der V?lkerrechtsverfassung(《在国际组织法基础上的世界统一性》),1923。参见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31段(前引1)。
自然法或者神授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奎那(Aquin)、维多斯( Verdross )、格劳秀斯( Grotius)、苏阿瑞兹( Suárez )等。自然法观点认为,法的效力基础就是公理( Axiom),而公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或者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理性(natürliche Vernunft)的体现。另一位西班牙哲学家苏阿瑞兹则认为,国际法就是界于自然法与世俗法之间的法。而格劳秀斯则认为,符合人类理性对共同社会的关心才是(自然)法的渊源。在现代法学中,自然法思想已经不再占据中心地位。此外,法律实证主义(Rechtspositivismus)、社会学以及政治学也渐渐地疏远"自然"秩序。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1章,第63段以下。
dualism, dualistische Lehre。
二元论的先驱人物是特里佩尔(Triepel)。他早在1899年所著的《国际法与国家法》 (V?lkerrecht und Landesrecht, )中就提出了二元论观点。此外,我国某些学者提出了所谓"自然调整论"。依据这一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律体系,并认为二者之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可以相互渗透、互相补充,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曹建明、周洪军、王虎化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页)。总的来说,这种意义上的"自然调整论"其实质仍然不过是"二元论"的演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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