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和平与战争、发展与环境属于一切国家共同关注的话题,那么,西方国家似乎对民主与人权更感兴趣。不可否认,西方国家有着自己的民主观与人权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民主与人权,而在于要什么样的民主与人权。而民主与人权的前提与条件更加不能忽视。种“瓜”不一定得“瓜”,究其原因,乃气候不同也。民主也并非消除贫困的灵丹,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西方知名学者经过详细的考察和理论认证得出结论认为,俄罗斯以及东欧国家的民主改革之所以不能算是成功,主要是因为上述国家采取了过于激进的民主道路,使得国家秩序处于“休克”状态,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一枝独秀,则要归功于中国的改革家们实行了渐进的经济与民主改革战略,因此,尽管中国某些制度的运作不是很良好,但是总的来说却保持了制度的延续性和经济的高增长[ 3 1 ]。 何况即使西方的民主模式也并非唯一。至于人权,西方国家比较强调民主与人权的政治含义,即新闻与言论自由,三权分离、普选制等,而发展中国家首先将人权理解为生存权与发展权,这种差异同样是由不同的国情所决定的。此外,民主与人权的实现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种“豆”得“豆”也必须遵守种地的规矩,而不能拔苗助长。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某些国家以“国际人道主义”、“人权”为理由“干预”别国事务。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技术援助也附加所谓“良好治理”[32]条件。对此,即使西方学者对这种“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践也持保留意见,毕竟,国家主权平等依然是国际关系的准绳。
有了当代国际法的主题,就可以感受到国际法的主旋律。如果说在以前,国际法的主旋律就是“和平”与“共存”的话,那么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当代国际法的主旋律就是合作、对话与改革。由于南北矛盾依然存在,因此不但南南合作没有过时,南北合作更有必要。而由于强权政治的存在以及发展与环境观、民主与人权观的差异,对话机制也就不可缺少。对话的目的在于消除误会,扩大同识,从而为合作创造条件。大量的国际组织以及地区组织的诞生则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论坛。但是,合作也是国家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对话也只能是平等基础上的对话。此外,国际法也感受到了改革的脚步。无论是联合国的机构改革[33],还是各国的经济与政治改革,其内容无不是围绕以上主题进行的。
以上对三大主题与三大旋律的划分,仅仅为了更好地把握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它们绝不是国际法的全部,例如国际法中的语言权[34]与文化权[35]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三、欧洲法、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
尽管“西方”国际法有其共同特征,但是仍然有必要考察以下欧陆国际法与美英国际法的区别。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方”,其实是一个地理概念。对法律而言则不同,“西方国家”大约是指那些发达的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的国家。因此,西方国家不再是一个地理概念,例如在我们眼中,澳大利亚基本上也是“西方国家”。日本虽然是一个亚洲国家,却是“西方俱乐部”(如八国首脑会议)的成员。不过,西方国家中,仍然以西欧大陆国家(欧共体/欧盟)与北美国家为重。
西欧大陆与北美以及英国有着共同的价值观。这种共同的价值观不仅体现在对民主与人权的理解上,而且还体现在共同的安全体制(如“北约”)当中。因此,任何低估西方国家的共同价值观的看法都未免失之偏颇。但如忽视二者的区别也过于简单化了。
要说欧陆法系的国际法,就不得不从欧洲法谈起,这不仅是因为“欧洲公法”对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6],而是因为当代欧洲法的走向将影响到未来国际法的格局。狭义的欧洲法其实就是欧共体法,而“欧盟法”似乎有取代“欧共体法”的趋势。欧共体/欧盟的成立大大促进了欧洲的统一,这种统一还在继续。尽管欧共体/欧盟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国际组织,然而欧共体/欧盟所实现的国家联合与统一是任何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欧共体/欧盟不但实现了三个共同体,即经济共同体、钢煤共同体与原子能共同体,也不仅有了欧洲统一的货币,而且欧盟成员国在外交与安全、治安与司法协作方面有着共同的对外政策。这三个共同体与两大共同的对外政策就构成了欧共体/欧盟的“五大支柱”[37]。不仅如此,欧共体/欧盟还享有自身的立法权,共同体/欧盟制定的“条例”在成员国有着直接的效力,即是说不经过成员国立法机构的转化即可直接适用。因此,欧共体已经成了名副其实的“超级国际组织”。欧洲法也因此独立成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成为成员国内的法律系学生的必修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