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代西方国际法的主题与旋律
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内容几乎渗透到一切法律领域,但只要仔细观察,便不难找到西方国际法的主题:即和平与战争、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三大主题。围绕着这三大主题的,则是合作、对话与改革三大主旋律。下面分别介绍。
古往今来,和平乃人类第一要义。国家要谋求长治久安,稳定乃国家的首要职能。国与国之间何尝不是如此。对当今的“地球村”而言,没有比和平的国际环境更为重要的了。在人类饱受战争之苦以后,联合国诞生了。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以维护世界和平与确保国际安全为最高目标,宪章明确地禁止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手段[21]。国际法对武力的限制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方面,国际法中有一些规范完全禁止或者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军事武力。习惯上人们称之为战争之法[22],而正确的称呼应当是反战争法[23]。这是因为,本法律领域的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赋予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利,而是限制战争。只有当反战争法的规则无法阻止武装冲突的时候,战争法的第二个层次,即战中之法[24]才发挥作用,或者说:在武装冲突已经不能避免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冲突升级带来的恶果,将已经开始的军事行动限制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
而在当代国际法形成之前,盛行的是从中世纪时期的神学发展而来、尤其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战争法[25]学说。在格劳秀斯看来,只要有正当的依据,为了正当的目的,采用正当的手段,战争就是合法的。不过,坚持该学说的理论家们也十分清楚,如何才算正当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到了启蒙运动时期,国际法便不能再接受这种思想。不过,这一时期的国际法理论仍然摆脱不了过去那种呆板的战争法理论的束缚。人们虽然不再承认战争权,但是仍然认为战争不受禁止。到了19世纪,战中之法[26]学说虽然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然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以战争权为标志的国际战争法仍然是实践的法则。
为了捍卫和平,联合国安理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从不具备约束力的停火建议、和平解决武装冲突的推荐一直到以军事措施强制撤军[27]。尽管允许国家行使自卫权[28],但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将重点放在联合国自己采取军事行动的职权上。安理会的这种集体安全机制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然而,即使有了联合国与安理会,世界仍然不太平。“冷战”时期,和平是以两个超级大国阵营之间的核威慑为制衡的“冷和”。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中欧与东欧的巨变,世界上仅存一个超级大国。面队这种形势,尤其是“九一一”之后的国际形势,其他的大国或者集团正在重新审视世界和平格局,其核心就是如何处理与唯一的超级大国的之间关系,这不能不引起注意。
如果说和平与战争是第一大主题,那么发展与环境则是当代国际法之第二大主题。殖民国家独立后,在为法律面前主权平等而欢呼时,却又面临另外一个现实:国家在经济实力面前又是如此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也就顺理成章。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鲜明地提出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由于自然资源有限、人口的爆增以及工业化过程的加速,工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与资源困扰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国际社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29]战略,以期待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然而,由于缺少有效的国际法手段[30],全球环境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抑制,而且有加剧的趋势,其中的原因,除了工业国家不愿意承担更多的环境义务之外,也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与环境权的矛盾有关。总的来说,可持续发展观还仅仅是人们的政治设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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