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问题对民法、民法学理论的挑战
民法典制定中涉及的环境法问题近来较为学者所关注。前文论及,传统民法学研究采纳个人主义理论范式,而个人主义对环境问题的负面影响,早为各领域学者所诟病。正因如此在民法典制定中,“绿色民法典”呼声高涨。 [33]要看到,环境问题既向传统民法、民法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也为民法、民法学的创新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当务之要,要加强民法与环境法的“对话”,促使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学理论的建构将如何有益环境问题的解决纳入视野,即不但要“绿化”民法典,还要“绿化”民法学理论。事实上目前民法学理论已经显露此种走向,只是尚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总结:
1.关于民法总则
“定纷止争”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那么民法依据何等标准针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解决纠纷于已然呢?——如前文提及,因传统民法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维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因此传统民法仲裁纷争采取的是“个人本位”的价值判断准则,一个人的行为自主、自由,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在这种价值判断中,并不关注生活资源,即使涉及到了,“其实仅系行为是否有效、效力如何及有无责任之延伸所致”。 [34]
物易时移,社会变迁。正是看到今、昔民法立法的社会背景有巨大差异,有学者提出这种“个人本位”的调整模式也该应时顺势,采纳以“资源本位”与“个人本位”并重的调整模式,即同时要关注“生活资源分配是否合理及外表行为对生活资源所引发之变动层面”。 [35]其实这种“资源本位”与“个人本位”并重的观念明显是受到了环境问题、环境法理念的影响,因为该学者认为这种理念包括的第一项重要内容即是“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不得有害或有违自然生态”。 [36]
需要说明的是,“资源本位”与“个人本位”并重理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对民法个人主义理论范式的整体性、全局性重大修正,由此必然导致对民法总论整个体系的重新建构:涉及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重新定位,涉及对“权利”、“义务”二民法核心概念的界定,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修正 [37]——其实许多内容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2.关于物权法和
合同法
在物权法领域,如何使传统的物权法理论“生态化”,是目前学界研究一大热点。物权的社会化导致了“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 [38]体现了物权对群体、社会利益的关注;顺此思路,有学者提出将环境保护的意图输入传统物权理论,建立生态性物权、环境物权。 [39]也有学者通过研究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进一步抽象和升华,努力建构“准物权”理论。 [40]而在
合同法领域,同样有使
合同法生态化的尝试,即对所谓“环境合同”理论的建构。 [41]
尽管许多观点、假说仍然有待检验,但走向环境法与民法的这种对话已然成为一种趋势,新理论的提出已经做出极其可贵的尝试、努力,目前的工作仍然是有必要使这种对话进一步深入下去。
3.关于侵权法
环境法对民法的影响,以侵权法表现最为突出,而且笔者认为,环境法对侵权行为法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侵权法基本功能的转变。传统侵权法重在“补偿”,旨在使侵权行为人弥补受害人因损害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兼有制裁、教育和预防功能。 [42]但因现代社会“危机四伏、充满损害”,“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公害”层出不穷,侵权法急欲解决的乃是如下两个问题:“如何防止或减少损害事故”?“如何合理填补所生的损害”?以此视之,侵权法的功能已然在于“弥补损害”和“预防损害”。 [43]这种功能转变,乃是侵权法“问题意识”的转变,而问题意识不同,则必然改写侵权法研究的传统理论范式——这已经具体表现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法体系、无过失(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论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方面面。尤其要提及的是侵权行为法体系受到的影响,以“弥补损害”、“预防损害”为功能指向,侵权法形成的是三阶层补偿损害体制,即侵权行为法制度、无过失补偿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三重损害补偿体系 [44]。但这些替代性、辅助性制度的兴起,已然使侵权法本身存在的价值受到质疑,“侵权行为法因社会安全制度继续扩张遭受生存上的威胁”;有民法学者据此断言,侵权法正处于危机之中,“正处于交叉路口,何去何从,亟待抉择”。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