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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侯佳儒


【摘要】为促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域、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规范上存有重大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在环境法与民法对话中,环境法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民法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为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确立了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
【关键词】环境法;民法;对话;环境问题;民法典;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全文】
  一、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
  有三种力量在推动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第一种力量,也是最根本的动因,就是目前环境问题依然严峻。许多亟待解决的环境难题,长久以来一直为理论界所关注,尤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促使这种研究进一步升温。由于环境问题异常复杂,从一开始跨专业、跨学科的学术对话就极为活跃,其不仅表现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也表现在社会科学内部的不同学科之间。这种大的政治气候和理论氛围,使得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具有了现实的基础和可能性。
  第二种推动力量来自民法学界。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立法,为弄清环境问题的产生究竟在事实上、理论上如何影响了民事立法和民法学,民法寻求与环境法的对话。民法典立法既是一桩法学界的盛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法律秩序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方式” [1],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实际上关涉到一个社会如何评价、衡量和调控其内部冲突的利益关系、如何整合其社会资源应对来自现实世界的挑战——环境问题无疑是最大的挑战之一。作为一个全球性、时代性的问题,它对人类已有的价值体系、习俗传统、伦理观念、公共管理模式、经济运行机制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挑战,也引起人们对法律制度、法学观念的反思和重估。就民法而论,传统民法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观念基础上,但至二十世纪,在“私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等呼声中,这种观念却愈来愈面临危机,为此民法不断进行自我修正、完善,不断接受来自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这些冠以“社会法”的新兴法律部门的挑战,日显危机。因此随民法典立法研究地不断深入,民法学者自然把目光转向环境问题、关注民法与环境法互动性研究 [2],目的是借此来澄清自身的观念、立场、处境和根基所在。
  第三种力量来自环境法学者。为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学积极在传统法学中汲取营养。与民法进行对话,就是为了在传统民法中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策略和方案。环境问题性质异常复杂,具有“高科技背景和决策风险”,体现了“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非难性”, [3]因此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经济手段、政府管制、舆论良性导向、教育普及环保——即便是法律规制,也需要多管齐下,才能达到立法预定目标。因此相应的环境法调整机制,也具有综合性的特征,有学者称之为针对环境问题的“多元制度因应措施”。 [4]环境法以环境问题为导向,不泥守传统,鲜有理论禁区,视传统法学为一“工具库” [5],但对解决环境问题有益、有助、有效,即为所用;环境法学着眼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从其他部门法、其他学科寻求解决方案和策略——而民法作为诸多部门法的渊源,作为传统法学理论的“储备库”,自然更多为环境法学者关注,与民法进行对话也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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