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民事环节型行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判断规则
陆吉敏;谢杰
【摘要】应当以成本价格为核心判断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请托人以低于或者等于成本价格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商品的,请托人属于明显低卖;计算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商品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于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附加高于该差额2倍利润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的,属于明显高买。股票、期货等委托理财应得收益的确定属于证据问题,关键是要掌握请托人收取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投资后进行理财操作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民事环节;行贿犯罪;判断规则
【全文】
刑法理论与实务对新型贿赂案件司法认定进行了广泛探讨。特别对是新型受贿案件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出现了较多针锋相对的观点分歧。在从受贿角度难以正面归纳简便易行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以贿赂犯罪对合关系为切入点,从行贿的角度解决新型行贿案件疑难问题,从侧面推断贿赂犯罪的共性难点。现阶段的贿赂犯罪较多情况下采取虚构民事环节,通过表面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实际上的贿赂犯罪活动。有必要以行贿犯罪的视角透析相关疑难问题的司法判断规则。
一、交易型行贿中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认定规则
交易型行贿,意指请托人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向国家工作人员低卖高买房屋、汽车等物品。司法机关一线办案人员对于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判断存在极大争议,迫切要求对交易型行贿中“明显”的司法认定总结细化的操作标准。
(一)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实践分歧
第一种观点提出相对比例标准: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低卖高买物品超过一定比例的,应当认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然而,对于如何确定相对比例又难以统一标准。主张从严惩治贿赂犯罪的意见指出,以市场价格9折低卖商品的,属于行贿;坚持合理限缩打击面的意见认为,以市场价格5折以下低卖商品的,才可以犯罪论处;[1]折衷性意见将之限定在9折至5折之间。
第二种观点从行贿犯罪立案标准的角度提出绝对数额规则:市场价格经由价格评估部门确定后,贿赂双方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产生偏差的,均应当计入行贿数额。如果绝对数量超过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即在社会危害性层面达到了刑事处罚的规格,可将之判定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