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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刑法解释

  1.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部结构
  针对上述司法解释,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通知》使用“以及”连接前后文句,说明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同时具备谋取违法利益与谋取违法便利。反对意见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满足谋取违法利益或谋取违法帮助其中一项就可以构成。《通知》中的“以及”,尽管从字面意思解释是并列关系,但从解释本意看,应该是选择关系。
  从严格解释的角度来讲,作为连词的“以及”主要用来表示并列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被解释为同时具备谋取非法利益与谋取违法便利。但是,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模糊性,要求控方证明利益本身违法的同时,再附加证明行贿人要求受贿人提供违法便利的义务,等于在实质上排除了被告人构成行贿犯罪的可能。运用文义解释,笔者认为,“以及”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和”或者“与”,应当将连词“以及”结合动词“是指”、“以及”之前的逗号,判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义文句的逻辑结构。由“是指”、逗号、“以及”连接的司法解释定义文句表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意指谋取违法利益,而且意指行贿人要求受贿人提供违法便利。因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选择性双重层次的内部结构。这亦符合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拓展性地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践要求。
  2.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角度
  实践中有观点指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是从行贿人的角度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刑法解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是从受贿人的角度分析不正当利益问题。[2]笔者认为,在对贿赂犯罪疑难问题进行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可以从受贿的角度分析行贿中的模糊性构成要件,反之亦然,这是贿赂犯罪实体上的对合关系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启示。但是,正确运用这一思路的前提是,行贿与受贿犯罪在待解释的构成要件层面确实存在对合关系。而对于谋利要件而言,行贿犯罪要求请托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犯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在索贿的情况下根本不要求谋利要件。故行贿与受贿在谋利要件的语境下没有形成对合关系,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而不能从受贿人的角度进行侧面分析。此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行贿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目的,只能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分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能从受贿人的角度进行解释。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谋取的便利具有违法性,即可证明行贿人的目的是谋取行贿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不正当利益,受贿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具有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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