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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若干疑难问题刑法适用

商业贿赂犯罪若干疑难问题刑法适用


薛进展;陈为钢;谢杰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
【全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存在较多分歧观点与理解上的困惑。笔者从刑法解释论视角,对相关疑难问题提出刑法适用的操作性规则,以供实务部门探讨。
  一、根据医生收受贿赂的基础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犯罪主体拓展至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决了医生是否符合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问题。但是,实践中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提成获利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然存在极大争议。
  笔者认为,医生掌握的是专门的医学技术,应当属于专业人员。医生资格证虽由国家颁发的,但仅是行业的准入凭证,不是职务的体现。利用处方权开药行为既具备技术性工作的外观,也具有医疗行为的本质,不是医院的管理活动,而是一项社会公共服务。处方权是通过技术劳动、技术工作实现的。将职务行为的管理性过分延伸,以此解释处方权的职务性,误解了诊疗活动的必要环节(开药)与医院管理的关系。所以,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等行为不能构成商业受贿犯罪,仅可根据《职业医师法》等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行政处罚。但应当注意,医生可能同时担任行政管理职务。医院科室主任拥有双重身份,形成“劳务”与“职务”的重合关系。医院赋予科室主任行政职务,要求其按照权限履行职责。科室主任在从事医疗工作时属于劳务,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就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医院规定由科室主任上报药物、器械的型号、品种和生产厂商,院务会议商讨后执行。上报药物品种行为就是科室主任的职务。因此,必须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贿赂的基础:基于行政职务而收受的财物,应当按照商业受贿犯罪论;基于处方权而收受的药品回扣等,不能以商业受贿犯罪论处;基于行政管理权限,指示普通医生开具特定药商产品的处方,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以“承诺”为核心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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