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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另外,在今天,知识产权无可避免地要进入各种标准。而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成为贸易无纸化的基础性技术平台后,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往往在研究开发适应其自身环境需要的平台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约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统一无纸化贸易平台上的灵活适应性。由于采用标准化的技术既需要付出相应费用,又无法实现灵活性,因此许多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往往倾向于自行开发必须的技术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又导致了无法建立统一标准、简单快捷的无纸化贸易平台,从而使降低贸易费用、实现便利化的努力大打折扣。
  三、国际上与无纸化能力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标准化问题迟滞了贸易无纸化建设。标准化是无纸化贸易的基础之一。电子商务作为无纸化贸易的重要基础,由于各国技术创新能力及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不同,因此,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不均衡的态势。特别是由于商业模式创新本身的特点,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无纸化问题上的利益不均衡。商业模式创新并通过网络实现后,由于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基于知识产权的标准或者逐步进入标准化进程,使发展中国家在追赶或者技术创新中面临了额外的困难。由于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进行的,而网络具有一个独特的效应,那就是“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网络及网络设备对于每一个用户的价值就会增大,企业增加的单位成本反而下降。当用户增加到一定规模时,用户数量的增长就会急剧上升,这就是所谓的正反馈。”由于在网络中的投入(包括设备、软件、技能培训、所积累的资源等)和花费的时间越来越多,用户就不愿意加入到另一个新的网络之中,这叫做“锁定”。一般认为,信息产业是网络效应——也就是锁定效应——最明显的领域,例如电话、因特网等都具有这一特点。而要实现网络效应、锁定客户、占领市场,就必须一方面构建起相当大规模的网络,另一方面就要实现网络设备间的互联互通互操作。而实现互联互通互操作就必须借助标准化这一桥梁。在现在的技术模式下,要采用新技术,实现网络化,其标准化过程就必须与知识产权密切结合;同时,由于标准化的专利技术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收益,因此,企业都积极在标准中融入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占领更大的市场的同时,还要收取专利费 。由此,已经建成的网络和商业模式给后来的创新带来了极大的成本障碍,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和无纸化贸易的过程中,往往必须借助已经形成的商业模式,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也使他们丧失自主权,往往从政治意愿上对无纸化贸易表现出消极的态度,或者投入巨大成本进行自主创新。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目前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大量存在,一时还难以解决。一方面,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标准化组织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使标准制定、推广陷入知识产权困境。例如,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披露义务,故意隐瞒专利信息,从而为索取不合理许可费用、设立不合理许可条件谋取便利。有些权利人则违反披露义务,使其受专利保护的劣质技术被纳入标准。还有些权利人故意不加入标准制定工作,但是通过其他加入者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有些权利人在标准制定进程中实施策略性退出,逃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件。另一方面,多数标准制定组织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明确的、合适的知识产权政策,导致标准制定和推广陷入盲目状态。例如,大多数标准制定组织对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信息、未授权的专利公开信息没有规定披露义务,这为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权利人在标准中设置潜水艇专利提供了便利。一旦权利人索取不合理许可费用、设立不合理许可条件,标准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又没有约束力。此外,有大量的工业标准涵盖了未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的第三方权利人的专利。任何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对后者都没有约束力。专利权人一旦拒绝许可或索取过高的许可费,就会阻碍标准的推广 。尽管各国政府以及一些国际组织都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目前看来,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时还难以解决。
  (二)、创新能力的差距影响了各国的政治意愿。各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不均衡的。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就意味着技术费用的支出,因此,各国在创新基础不平衡的基础上,往往会导致在无纸化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上形成贸易的不平衡。也就是说,部分国家会在无纸化贸易能力建设的进程中获得较大利益,而部分国家则在进程中支付更多成本。同时,各国由于创新能力不均衡导致了与无纸化贸易能力密切相关的产品及技术价格不均衡,这也使得各国在无纸化贸易能力建设进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例如,就基础性软件来说,按照购买力水平来衡量,MSWINDOWS的价格在美国比在中国低得多,而相应的人均GDP,美国则是中国的20倍。同时,各国技术创新能力差异非常大,这就造成了知识财产在各国的分布极不均衡,这也影响了各国进行无纸化技术设施建设上的能力。例如,美国企业创造的知识产权价值已经超过有形资产,在总资产中占到60%的比例 。而在信息技术上居于领先地位的IBM公司,其对外专利许可收入在2001年达到了15亿美元 。这类公司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建设网络基础设施上的支出。再例如,在信息技术领域,累计在中国申请专利数量排名前六位的国家为:日本(43.67%)、美国(22.16%)、韩国(10.76%)、德国(5.79%)、荷兰(4.79%)和法国(3.22%) ,假设这些技术的应用在信息技术领域是均衡分布的话,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制造、销售、使用这些信息技术以实现贸易无纸化的话,就必须将 %的专利费付给以上这些国家。在2006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技术企业竞争力排名中,美国位居第一,新加坡位居第二,日本位居第16,中国则排在第5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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