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所需要的硬件、软件及商品本身在网络上的数字形态及有关信息包括商品的包装、原产地、商标、外观设计、技术方案以及商品及服务在网络中的域名等标识,美国也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分别进行保护。一、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软硬件系统知识产权有着完备的法律保护制度。美国专利法、版权法都能够保护计算机软件,形成软件专利与软件版权共同对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强保护局面。美国有专门的集成电路保护法律,保护计算机系统核心的集成电路部分的知识产权。再例如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最近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修正,这次修正将澳大利亚建构无纸贸易体系中所必需的知识产权问题正式提上了法律议程,它将建构有效的电子政务系统,从而加速知识产权网上申请的发展;它给予澳大利亚各类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大学等研发主体以更为高速的网络平台,从而促成澳大利亚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的智慧共享;它还建构了更为细密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体系 。
总体上讲,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采取的是全面保护的政策,而且形成了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基本上都有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尤其是美国和澳大利亚这样的普通法国家,法院具有立法权,在遇到新的无纸化能力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时,会形成新的法律规范,反映更为及时。
另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执法能力、政府能力建设完善,对于提供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提供了足够的制度保障。发达国家也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保障其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的需要。这些能力包括电子政务的发展、特别是知识产权电子化申请水平,知识产权及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的人力资源、公众意识等。同时,发达国家政府往往都有着较为强烈的推进无纸化贸易的政府意愿。总之,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资源等方面对于贸易无纸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但是,与发展中国家一样,在发达国家推动无纸化贸易进程当中,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其中主要是:
(一)、信息产业的“专利丛林” 使与贸易无纸化相关的技术应用遇到很多困难。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当平衡》报告指出,美国“专利权过多”。而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计算机硬件、软件、数字通讯等领域。这些领域都被数量巨大的专利权覆盖,一项计算机软件往往会包括上百万条指令,而按照美国目前的专利权授权标准,这就意味着一项软件可以获得成千上万的专利。一位听证专家还专门指出,在半导体领域,专利权的数量如此巨大,以至于一个公司设计、制造任何一种新产品即使不侵犯上千项专利,也要侵犯上百项专利。 有专家认为,由于在美国过于容易取得专利权,导致了专利申请的急剧增加,而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专利授权的质量下降。 由于这两大问题,使在贸易无纸化领域不可或缺的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出现了重大的问题。有专家指出:“我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市场的不确定性。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我自己的产品以及顾客的需要来将这一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但是我发现实际上无法掌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好比有一颗原子弹悬在我的产品上面,随时可能爆炸。” 计算机领域专利权的“多”和“滥”,使一些人放弃了进行研究开发和制造新产品的念头,妨碍了这一领域的正常竞争,从而必然也阻碍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
(二)、昂贵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成本使贸易伙伴难以承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能力上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社会支付能力密切相关的。例如,从行政管理上讲,美国目前投入专利商标局的预算已经从1999财年的8亿美元增加到了2006财年的17亿美元,8年间预算翻了一翻多。日本2004年度预算达1460亿日元,比上年度增长26% 。美国和日本专利局的预算主要是专利费用。预算支出的增加意味着取得专利的成本的增加。总体而言,在美国取得一个专利的平均花费大约是10,000美元—20,000美元,对于APEC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规模的支出是十分昂贵 。如果在美国进行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诉讼,费用就更加昂贵,远非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支付得起。因此,事实上,对于无纸化贸易所必须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尽管发达国家往往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但并不能够使其贸易伙伴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三)、电子商务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无纸贸易具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美国对于商务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另一方面也使商业竞争建立在技术能力的基础上,恶化了商业竞争平等性和整体环境。在1998年7月23日State Street Bank诉 Signature集团一案以前,美国专利及关税法院(C.C.P.A.)曾经在1974年就In re Johnston一案 作出判决,同意批准一个与“方法”有密切关系的自动记录装置的专利。而在In re Schrader案 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拒绝了一种纯方法的专利,但是,在该案件中,Newman 法官并不同意这一判决,她认为商业方法专利应该成为专利权。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争议解决后,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大量增加。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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