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张志成


【全文】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及电子商务中心在《无纸化贸易路线图》中所指出,国际贸易可以基于供应链无纸化而从无纸化贸易中获得显著的利益。无纸化贸易可以使政府和私人机构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也更安全、更透明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能负担得起无纸化贸易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条件 。根据该《路线图》的观点,数字化鸿沟是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无纸化贸易能力建设重要差异的主要原因。由于数字化(电子化)技术是推动无纸化贸易能力建设的基础,同时,又由于贸易本身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确定性的要求,因此,与技术创新和市场秩序建设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必然在无纸化贸易能力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研究电子商务的新环境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果颇丰,但是,研究如何通过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以促进无纸贸易、进而促进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强的贸易能力,实现共同发展的研究却付之阙如。本文将就这一主题进行初步讨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无纸贸易的发展的重要影响
  根据《亚太经合组织无纸贸易评估报告》(2005年版)的定义,“无纸贸易”是以电子形式进行贸易数据交换的活动。它指在贸易链各个参与方间(供应商、采购商、海关、行政机构、银行、物流公司等)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参与方应用系统间标准化的业务数据传输和处理,以完成贸易活动中交易的全过程 。 这一定义表明,无纸化贸易包含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政府)的诸多要素。如果只考虑其中的电子商务部分,那么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提供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的方式,即以电子、光或其他传输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 。可以说,电子商务是无纸化贸易过程的重要环节。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化、数字化的方式实现传统商务中所必须的信息流、资金流和商品(物)流。 WTO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所有的产品、推广、市场、销售、物流以及服务行为 。以上定义均表明,要推进无纸化贸易能力建设,从技术层面上讲,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基础信息技术,包括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等 ;二是辅助性信息技术,包括保密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电子认证技术,电子合同技术等;三是商品及商业服务商识别系统;四是标准化体系;五是软件及数据库。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下,上述基础性信息技术、辅助性信息技术、商品及服务识别系统、标准化体系以及数据库都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密切相关。例如,网络技术等基础性信息技术和辅助性信息技术都受到各国专利法的保护,而商标、域名、商业形象等都受到各国商标法或者竞争法的保护,软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不少国家,数据库也受到专门法律保护。在电信技术方面,标准化的过程往往涉及很多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 。有专家认为,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电子商务系统;搜索引擎;网络工具;软件,包括HTML编码;网页设计;网站内容,包括文章、照片等;数据库;商号;标志;产品名;域名等等 。从无纸化贸易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来看,有学者把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形成了以下图表(编号) :
  如果从无纸化贸易的全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用下列图表来说明其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略)
  因此,可以说,在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贸易无纸化建设的过程中,各国都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财产)的保护、管理、转让(包括国际间贸易)等。同时,要实现贸易无纸化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转让(运用)及创造,还必须有法制建设作为基础,执法(政府)能力、公众意识及专门人才等作为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电子商务是贸易无纸化能力的重要方面,但是,贸易无纸化和电子商务有着本质的不同。贸易无纸化能力的建设虽然有市场条件下供给与需求的商业化特征,但是,其本质是各国为了获得贸易便利化、自由化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数字化来实现对于贸易的公共服务以及在国家之间搭建贸易桥梁的能力建设过程。因此,衡量知识产权对于贸易无纸化能力建设的影响就必须建立在共同体整体利益及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基础上来进行,而不能仅仅从商业经营过程及商业利益的分配角度来进行。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于无纸贸易能力建设有以下主要影响:
  (一)、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影响。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框架下,信息技术产品受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面保护。如前所述,贸易无纸化严重依赖于信息网络的建设,因此,可以说,没有信息网络技术设施建设,就没有无纸贸易。而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要的产品、技术、运行环境都会牵涉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和传播。除非考虑到专利及商标这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特殊例外,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在取得相关技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无纸贸易所必须的网络系统建设。由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转让绝大多数是有偿的,因此,一个国家在信息技术上的支付能力必然影响其包括贸易无纸化在内的数字化进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