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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理论的丰富性

  希尔曼除了描述既有的司法判决以外,还针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类似案件提出规范的建议,这最明显地表明了他对于一个丰富的允诺禁反言理论的需要。例如,在讨论值得保护的信赖和不值得保护的信赖的区分必要时——这是允诺禁反言信赖理论的严重障碍——他说:“信赖的可预见性似乎是区分应予赔偿的信赖损害和不应赔偿的信赖损害的一个合理工具”(p.68)。他并没有指出这一直觉的原因。他说:
  例如,法院也应该通过考虑允诺人违反自己诺言的原因来考察允诺人的诚实信用问题。如果有某种正当理由,法院可以通过判给受诺人期待利益赔偿金的方式来惩罚不诚信履约的允诺人。相反,如果允诺人依照诚信原则进行行为并且受诺人的期待利益损害大大超过了信赖利益的损害,那么法院可能就会选择后者来对受诺人进行救济。〔p.76〕
  希尔曼没有对这些建议的正当性做出任何说明。他说:
  例如,法院可能会根据允诺禁反言原则承认受诺人的期待损害,从而推翻允诺人对交易合同不存在的抗辩。但在此之前,就应该对这些抗辩进行更为充分的评价。法院可能会断定某一抗辩已经毫无意义,因此会根据交易背景(bargain grounds)来断案;当然,法院也可能会判定一个合同抗辩有效,但却会断定受诺人的信赖值得救济。(pp.75-76)
  至于法院何时应该做出上述一种或另一种选择,希尔曼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指引。
  为了支持这些规范性建议中的任何一种,希尔曼的总结性观察“信赖理论创造了一个富有弹性的、进化中的有背景依赖的债务”(p.77),根本不是对西德尼•德朗所提供的允诺禁反言理论的替代。但是,希尔曼的确非常巧妙地捕获了在他之前的“现实主义”一代合同学者的本能。
  结论:法学院最好的课程
  在我考虑如何写这篇书评时,我就已经决定从一开始就提出一个发人深省但并不完全严肃的主张,即合同法是法学教授从事专门研究最好的课程。首先,合同学问有很多的优点。合同著述中的信噪比(signal-to-noise ratio,此处意指优秀作品的产出几率——译者)是相当之高的。合同学问富有统一的优良品性;不管阅读任何一篇合同法论文,我几乎每次我都能从中学到一些东西,而且合同法的出版作品也并非多的看不过来。由于有如此众多的长期存在且错综复杂的合同原则需要我们加以理解和整合,所以,研究合同理论尽管艰辛但却富有回报。
  可能是因为最精英的法学院中活跃的合同学者如此之少的原因,所以合同法学者对于其他合同法学者的地位和制度隶属关系也似乎不太重视。 [66]而任何有见解的合同法学者都会有自己认真的听众。尽管要在精英杂志上发表一篇合同法论文是较为困难的,但这也意味着合同法学者习惯于发现和认真对待声望较小的杂志中的优秀论文。而且,正如上文所表明的那样,合同法学者会非常认真地对待其他合同法学者的观点——努力地检验和探究这些观点。我认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学者们的这一交流最终会导致真正的学术进步。
  讲授合同法有很多的好处。合同法是大学第一年的一门基本课程,因此我们是在学生们最忙的时候开始教他们课的。在很多法学院,合同法这门课仍然要讲授整整一年,因此,相比其他只讲一个学期的课程,我们可以将合同法讲得更深一些。合同法是提出公正和效率方面的基本问题的一门课程。除了法律巨人——兰代尔、霍姆斯、威利斯顿、科宾、科恩、富勒、卢埃林、吉尔默、法恩思沃斯、麦克尼尔、阿蒂亚、辛普森、霍维茨、弗里德,这一名单还将继续下去——之间的伟大争论外,还存在一段需要了解和讲授的奇妙的合同法历史。合同法文献包含了关于合同法经典案例背后真实故事的论文,但其内容远不止如此。
  然而,使我感到非常惊奇的是,我发现在我坐下来写这篇评论的时候,罗伯特•希尔曼和罗伯特•萨默斯在《法学院里最好的课程》一文 [67]所表达的思想就已经提前占据了我的大脑。在该文中,他们声称“合同法是迄今为止法学院所要讲授和学习的最好的课程。” [68]为此,他们诘问到:
  还有什么课程能包含如此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实质推理呢?还有什么课程能如此明显地集中关注我们社会中的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构成成分,即私人协议和交换交易往来呢?有什么课程能更好地例证一般理论的力量、普通法的功能和限度、制定法的兴起、权利与救济的相互作用和我们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参与者的角色(包括交易参与人、扮演各种角色的律师、法官和立法者)呢? [69]
  此外,希尔曼和萨默斯还强调讲授合同法是非常有趣的事情,这可能部分是因为“学生们来上这门课时的期望是很低的。他们总会非常惊喜地发现,学习关于社会将依法执行什么样的允诺以及为什么执行这些允诺的知识是多么有趣和令人激动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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