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学界的急切与不切实际的理想使宪政由西土“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在中国变成“预期而设的用来解决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一种工具”(12) 并由此而失去了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基础的话,那么,政治上的蓄意诱导则使宪政的处境更为尴尬——这是中国宪政的又一个误区。
自清末始,证明政权合法性成了
宪法最重要的功能。因此,“根本大法”与风俗、民意风马牛不相及,反倒与政权形同孪生姊妹,其只是出自政权,或政权掌控中的“国会”。清末“大权统于朝廷”的“预备立宪”和北洋军阀政府接二连三的宪政闹剧,不仅使宪政成为政治集团之间较量的工具而失去了其本意,更严重的后果在于他的欺骗性使本来对宪政就陌生的民众产生了误解,甚至反感。民主也好,宪政也好,不仅无法阻止军阀混战,反而成了战火不熄的借口。在民不聊生的社会中,规定在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在民众的眼中只能是欺骗。这便是
宪法在遭到破坏时,民众之所以冷漠的重要原因。
由绞杀了维新立宪的清廷“后党”宣布“预备立宪”,这个不祥的开端本身就预示了中国宪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慈禧赋予宪政的使命荒唐而阴毒:“使我满洲朝基础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消灭。”(13) 后党这种居心叵测的立宪目的,不仅改变了宪政的本意,而且即使作为一种工具,宪政也从立宪派及帝党所期望的“救亡图存”的工具完全变为权力的工具。把
宪法变成权力依附,不只是慈禧太后的发明,更不局限于清末。在清帝逊位,清廷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后,宪政的闹剧却愈演愈烈。名为民国大总统,实为军阀魁首的袁世凯以行政权独大,干扰国会的立法。设立御用性质的“政治会议”,并利用之解散了国会。在袁世凯制下,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天坛
宪法草案》都成为具文。而1914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确实是一部不折不扣的“袁记约法”,他所反映的是袁世凯的“独裁”意愿。袁世凯之后,中国宪政的命运并未好转,在军阀混战的环境中,国会掌控于武人之手,在炮火中聚聚散散,开开停停,与其说是讨论国是,反映民意,不如说是在演戏。
宪法的制订与出台更是与不同军阀派系实力的消长密切相关。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竟然是曹锟贿选的遮羞布。如此的宪政,如此的
宪法,如何能凝聚起民众的情感,又如何能树立起根本大法的尊严。
当然,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也不乏宪政的真诚拥戴者。但即使如此,在民族和国家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立宪者也只有将
宪法作为一种工具。1912年《临时约法》的匆忙颁行,1913年《天坛宪草》的匆忙拟订,虽为不得已所为之,但这些匆忙之举,确实给宪政的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此后军阀对宪政的利用留下了隐患。“欲速而不达”常常是社会变革失败的原因所在。自1908年《钦定
宪法大纲》公布,至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完成,不足四十年的时间中,随着政权的频繁更迭,中国竟出台了十部全国性
宪法。中国
宪法更替的速度之快是东邻日本的十余倍。
熟知日本宪政历史的梁启超言:“
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 释意犹言元气也。盖谓
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14) 正因为视
宪法为元气,日本近代
宪法的出台虽亦带有自上而下的“欲设”特征,但其确实慎之又慎。梁启超又言:“日本之实行
宪法也,在明治二十三(1889年)年;其颁布
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创
宪法也,在明治五年。草创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宪法之异同,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制作之。盖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15) 经过近二十年的教育、学习,可以说宪政已经成为日本的新传统。明治
宪法在日本实施了半个多世纪。这种稳定性,为
宪法带来了应有的尊严。中国则不然,在人民尚未正确地理解宪政为何物时,基于政治及权力的需要,
宪法接二连三地出台了,这种接二连三恰恰说明了 “
宪法”在中国的无足轻重。正是这接二连三,破坏了
宪法的威严,使宪政在中国无暇形成与权力制衡的力量,民众也无缘领悟到宪政的真谛,形成宪政的传统。问题还不仅仅如此,更为不幸的是,接二连三出台的
宪法,只是出自一种“时势”的需要,他与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脱节,所以尽管在形式上,几乎每一部
宪法都明确地规定了
宪法的修改程序,但是这些保护
宪法尊严与稳定的程序在权力面前却形同虚设。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日本国民对
宪法的尊重和维护及对修宪的慎重态度。1946年日本公布了战后新
宪法,虽然这部
宪法深受占领者美国的影响,但从字里行间确实可以看到国民的强烈要求,
宪法的“序言”表达了日本国民反对战争的心声:“日本国民正式选出国会代表之行动,决定为我等及我等之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协和而得之成果及自由在我国土散布之恩泽,并防止因政府行为,而再起战争惨祸,特宣言主权属于国民而确定本宪法。”(16) 转眼,又是半个多世纪,虽然日本军国主义的传统遇有适应环境不断发作,但被
宪法认可的发自日本国民深刻反省的维护和平的新传统一次次遏止住了军国主义的复活。政府官员违宪的言行,会受到来自民间的强烈谴责。因为日本国民深知保护和平,维护
宪法就是保护和维护自己应有的安定生活的权利。从这一方面来说,
宪法不仅可以遏制政客的贪婪和野心,而且其确实是民众生活的福祗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