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其他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国家和民族一样,近代中国的宪政并非发自传统,而是被动的从西方“泊来”。说其“被动”是因为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而来的殖民风潮席卷全球,全世界都被西方的殖民风潮拖入了而不是走进了“近代”的进程,中国也不例外。中英鸦片战争以来,效法西方成为当时中国“救亡图存”的唯一选择,在殖民炮火的征服声中,中国无暇从容地寻觅自强之路,以西方为师是当时中国人明智而痛苦的抉择。考察宪政在中国的历程,我们不能不对力倡宪政的思想先驱充满敬意,因为有了他们的勇气和热血,我们在充满屈辱的历史中找到了自信和希望,在黑暗中看到了光明。也是因为他们的智慧,中国的“近代”在坎坷与曲折中毕竟也发展着,并最终走向自立、自强。然而,本文的撰写目的,并不是要重述先驱们有目共睹的功绩,而是要探求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为何如此艰辛,寻找宪政在中国发展中的误区。
中国宪政误区缘于我们对“何为宪政”的误解。这种误解有些类似于“法治”在近代中国的遭遇。当一批学人对“西人治国有法度”有了认识并呼吁仿效西方推行法治时,中国的政界及社会民众对法治的认识却仍停留在传统层面上,与西来的法治涵义南辕北辙。即使一些学、政两栖人物,如梁启超等对西方的法治与中国传统的法治分野也不甚明了,常常混为一谈。比如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梁启超深为中国“法治主义”的失败而惋惜,并以为“礼治主义”的胜利阻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以致中国古代法治衰败,社会不能日新月异。殊不知,梁启超所言的中国“法治主义”是与君主专制息息相关的,虽然在形式上其与近代法治有类似之处,但两者的本质格格不入,倒是“礼治主义”所倡导的宽容、和谐、开明与近代法治有可连接之处。这种望文生义的混淆,致使二十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学界还在为区别“法制”与“法治”而劳神,为辨正传统法治与西方法治而费力。我们对宪政的误解较法治更有过之。
考察宪政在西方的缘起,是正确理解宪政含义的前提。谁都不会否认,宪政在西方产生有着其特定的传统作为基础。近代宪政所要求的权力制衡制度与民主思想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论著中即可找到依据。如果我们将古希腊哲人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与近代宪政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同置案上,翻阅比较,不难看出两者的继承关系。孟德斯鸠对政体类型的阐述,对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无不镌刻着雅典、罗马城邦制的历史印记,宪政因有了传统的支持和历史的依据而合理并神圣。说到宪政,就不能不说“
宪法”,因为
宪法是宪政的文本和纲领。西方人是从传统认识或理解
宪法的。按照一般的宪政理论,
宪法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
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最重要机构的职权和相互间的关系。从社会契约的角度阐释,国家的权力产生于公民的委托,而
宪法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行使权力不能损害公民权利,相反而是应该以保障公民的利益为目的;权力制约的目的则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
宪法的这种契约性质,使每一个生活于此的公民都会感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系于
宪法,感到在实际生活中
宪法的不可或阙。更为重要,同时也是被我们所忽视的是,
宪法在西方是一种民族精神的凝聚与展现,是传统文化与价值观的肯定与浓缩。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为全体公民长久以来形成的公认的价值观,“契约”才具有约束力,才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