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法律经济学试图以新古典主义的理性选择作为其模型建构的经济学基础,现实主义运动更强调现实经济过程中的人所面临的信息不完全性。因此,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行为成为其模型建构的基础。法律经济学应吸收行为经济学的一些假设,使其研究更加贴近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
(二)秩序多元化与比较制度分析
主流经济学主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达成市场秩序,政府和法律更多地被抽象掉,很少在经济模型中加以考虑。主流法律经济学虽考虑了这些因素,但是过于强调“市场本位”的价值观,没有对各种非正式制度、政府立法、政策规制等倾注更多的注意力。以现实主义的视野来看,秩序治理结构是多元的,价值观是多元的,制度是多样化的。恰如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所揭示的,如果在合同过程中观察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则不同的交易特征或资产专用性程度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治理结构(双边治理、一体化治理或第三方仲裁),其中交易成本的最小化是这种比较制度分析或比较组织分析的标准。在这里,市场、政府、法律、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可成为秩序治理资源,而不是单一市场本位模式。[11](P67—100) 而如果我们坚持“秩序多元化”理念,我们就可以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具备比较制度分析的视野。在这种视野下,不同的国家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得它们形成不同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其中必然蕴藏不同的经济结构和经济逻辑,而比较制度分析则通过比较其中蕴涵的各种治理制度的交易成本,可以观察真实世界中制度运作的效率。
(三)现实主义的方法论
法律经济学要想为公共政策和立法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洞见,就必须摒弃理想主义的抽象模式,吸收其它更具现实主义的方法,实现方法论上的多元化,以为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服务。这些方法包括:1.案例研究。这一方法已被大量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所采用。2. 实验方法或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实验经济学是最近几年刚刚崛起的现实主义的理论流派,已有一些学者将实验方法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用以检验法律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如郝夫曼(Hoffman, E.)和斯皮则尔(Spitzer, M. L.)等人的一系列研究,(注:See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2, The Coase Theorem: Some Experimental Te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5: pp. 73—98;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5a. Entitlements, Rights and Fairness: an Experimental Examination of Subjects Concept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4(2):pp.259—97;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5b. Experimental Law and Economics: an Introduction. Columbia Law Review 85 (5): pp. 991—1036;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6. Experimental tests of the Coase Theorem with Large Bargaining Group.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5: pp. 149—71.)很有启发意义。3.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或社会学方法)。爱利克森(1991)已经将社会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运用到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体现了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的融合趋势。法律经济学常常涉及大量的地下经济活动(包括有组织犯罪),由于有关经验材料很难进入官方统计资料,社会调查方法就显得更加重要。4.演进博弈分析。该方法借鉴了进化生物学中整体论的研究方法。与新古典主义演绎实证分析不同的是,时间和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贯穿于制度的整个形成过程。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演进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分析融合为一体,能够较好地解释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过程之间的内在关联,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最有前途的发展方向。5.公共选择分析方法(政治学的方法)。对法律的考察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政治秩序问题,这就要求对政治过程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即使民间存在对法律秩序的渴求,法律的供给和实施也不一定能够满足需要。治国者在变法或立法时,要想获得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就必须对政治舞台上各利益集团谁受益谁受损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并在法律决策中对弱势利益集团给予适当补偿,否则变法或立法就会由于“政治上不可行”或由于政治动荡而“破产”。公共选择分析能够为这种政治过程的洞察提供现实主义的分析模型。6.法学的范畴和概念对经济学的影响。法律经济学在前一阶段的发展中最主要的失误就是过分依赖于经济分析,以至于使法律失去了自主性。当我们将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引入经济分析时,就会发现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被大大地拓宽了。这种扩展本身会引致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新发现。法学对经济学研究可以发生影响的范畴包括:产权分析、责任分析、合同方法、正义观(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公平观、法律与发展(反贫困)、比较法、法律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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