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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范式的危机: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整(下)

主流范式的危机: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整(下)


张建伟


【摘要】主流法律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有关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说”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忽视了政治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当建构一种“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范式”。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看不见的手;现实主义
【全文】
  四、法律经济学的未来:更开阔的视野与更多的现实主义?
  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自由主义效率观可以追溯到美国法律形式主义和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传统,它们和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联。美国法院深受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1851)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坚持认为私法在解决经济争端方面比公法更优越,反对政府对私人关系的规制。到了19世纪末,法院系统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受到以霍姆斯和庞德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挑战,他们认为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变迁息息相关,主张法学应当和其他社会科学相融合。无独有偶,美国的制度主义经济学也在19世纪末对自由放任的古典主义经济学提出了质疑。他们关注社会公正、失业和贫穷等问题,主张将法律或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引入到经济分析中,这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主张不谋而合。这种共同的旨趣和对“形式主义”和“自由放任”思想的不满促使法律现实主义者与美国的制度主义者走到了一起。
  由此可见,现实主义是制度主义和法律经济学的共同追求。从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也不应仅仅局限于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汲取营养,而是应以开放的心态融合现实主义的其他流派,以壮大其实力或增强其理论解释力。 只有将法律经济学看作是现实主义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看作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殖民地”,才能使法律经济学避免沦为某一种意识形态的附庸。这就要求法律经济学者在以经济逻辑“硬化”法律分析的“内核”的同时,还应注意关注复杂的社会现实或经验,这才是法律的生命。也就是说,法律经济学还应注意联系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如政治学、社会学、生物学、历史学等)相沟通。基于这种理念和思想史背景,本文明确地提出法律经济学下一步的目标应是扬弃新古典主义的抽象理想模式和单一的市场价值观,代之以现实主义的多元化价值观和方法论,使法律经济学在多元化竞争中走向成熟。
  (一)拓展与修正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行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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