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范式的危机: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整(上)
张建伟
【摘要】主流法律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有关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说”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忽视了政治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当建构一种“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范式”。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看不见的手;现实主义
【全文】
一、引言
法律经济学作为目前世界上最为活跃的交叉学科之一,在最近二十年又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场国际性的法律经济学运动正在全球兴起:从发源地芝加哥大学到美国的一些名牌大学,甚至到整个北美大陆和欧洲的一些普通法系国家, 法学院和经济学院设立的法律经济学科目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兴趣。在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也已经成立,波斯纳任首任会长。在东亚的中国、日本,法律经济学研究也正在孕育之中,并已出现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文献和介绍性评论。法律经济学的国际性合作也正在蓬勃开展,1990年,欧共体国家在基恩特(Ghent )大学建立了欧洲法律经济学院(School for Law and Economics),专门为欧共体国家提供跨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生教育。
在学术阵地的建设上,法律经济学也进展迅速,出现了一批专业性杂志,如,1958年由迪莱克特(Director)创办的《法和经济学杂志》(后来由科斯接任主编)成为法律经济学最早的和主要的研究阵地。后来又出现了一批专业性杂志:1972年由波斯纳创办的《法律研究杂志》;1979年泽布(Richard Zerber,Jr)主编的《法和经济学评论》;1981年由英国的罗立(Rowly)和奥格司(Ogus)主编的《国际法和经济学评论》;1982年阿兰森(Aranson)主编的《最高法院经济评论》;1985年由马肖( Mashaw )和威廉姆森主编的《法、 经济学和组织杂志》; 由拜考斯(Backaus)和斯迪芬(Stephen)主编的《欧洲法和经济学杂志》等。这些杂志为法律经济学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
毋庸置疑,法律经济学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其部分原因在于,法律经济学自产生之日起就孜孜于寻求法学与经济学两门学科在“现实主义”精神方面的契合点。而在此之前,法学正徘徊于“法条主义”的死板的形式主义、概念法学与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之间;主流经济学家则正沉迷于脱离现实的形式主义“象牙塔”之中。在走向“现实主义”的呼唤下,法学日益致力于透过法条发现其背后隐藏的经济逻辑;而经济学则日益从法律诉讼案例中寻找经验支持,并在人与人之间权利和责任的配置中发现了正交易费用的“真实经济世界”,从而使经济学研究更加“脚踏实地”;而法学研究则借助于经济分析使其更加具有理性的逻辑力量。法学和经济学的优势互补促使法律经济学成为兼具理论和实用两种学术品格的有生命力的交叉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