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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与律师法修改新探——试探检察工作中刑事证据研究新方向

  1、侦查人员出庭的范围。从刑事案件发案情况以及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出发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全面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可行,只能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让证人出庭作证。具体范围包括:(1)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证明他所目睹的犯罪经过和抓捕经过;(2)侦查人员实施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就上述侦查活动的进行过程提供证词;(3)侦查人员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或“侦查陷阱”、“警察圈套”来侦破的案件中;(4)、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当被告人翻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陈述、对质,以判断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5)在某些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法定情节存在争议的案件中,侦查人员了解情况的;(6)在控辩双方对于涉案书证、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案件;(7)侦查人员对于侦查过程中有关侦查手段、侦查技术等专门性问题的说明。
  2、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应该明确侦查人员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在公安、司法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2)、侦查人员证人制度操作的三个注意事项,一是注意侦查人员证人制度的渐进性;二是注意侦查人员证人制度的系统性。(3)、注意侦查人员证人制度的保障性。尽管是侦查人员也应重视和加强对其恐吓行为的预防工作。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审视问题将使问题迎刃而解,以控辩平衡原则为方法使律师法修改给检察机关带来的问题得到解答。在法治发展中就是需要控辩双方能够不断发展,在彼此力量大小、强弱的变化中探求平衡关系。在检察机关面对新律师法的当口,带有的不应是困惑和压力,而应是在平等武装、平等合作的基础上,以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证据方面的影响为切入口,探索检察工作中刑事证据新方向,最终重构控辩平衡新格局,以期使新律师法实施后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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