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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与律师法修改新探——试探检察工作中刑事证据研究新方向

  (二)、防止证据“突袭”,倡导控辩双方平等合作达成双向证据开示制度。新律师法所指向的单向的证据开示会造成律师和检察官之间新的信息不对称。 这就需要在审前,律师将掌握的无罪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向检察官展示,以避免庭审时的“证据突袭”,影响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1、证据开示的定义。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 。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后来被广泛适用于当事人主义或类似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
  2、证据开示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
  (1)、双向开示制度。双向开示制度是指控方要将证据向辩方开示,同时辩护人也必须对检控方开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从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变化的趋势,证据开示有明显从单向开示走向双向开示,控辩双方都有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向对方展示己方掌握信息的义务。新律师法出台,控辩之间关系发生改变,在平等武装的要求下双方坦荡亮出自己的“武器”,以平等合作为理念寻求在立法上弥补仅仅由检察官向律师开示的弊端。
  (2)、证据开示的范围。双向的开示并不等于对等的开示。如同上文所阐释的,控辩平衡是一种相对平衡,基于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诉讼职能以及实力对比上的差距,法律应当规定控方应向辩方开示与被告人相关的全部证据,辩护律师应向控方开示其拟在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
  (3)、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地点。应在检察院与辩护律师之间进行。主审法官不宜参加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的时间应在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开庭前。地点应在检察机关。如此能够避免法官过多的接触案卷材料,先入为主,形成预断。
  (4)、违反证据开示的制裁。对双向证据开示制度的提出就是为使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握有相对均等的证据以达到平衡的目的,一旦一方或双方违反就必然导致实然上的失衡。对于未开示的证据效力问题。控辩双方均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应当开示而未经开示的证据。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出示,须经合议庭准许,但对方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另一方面对违反证据开示双方的制裁应由合议庭视情节轻重反映给各自的主管机关(部门)。
  (三)、遏制被告人翻供,证人恶意反证要求侦查人员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在检察实务工作中逐步展开,但实际开庭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实为少数。然而新律师法的实施又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在出庭支持公诉时要求证人出庭,特别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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