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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与律师法修改新探——试探检察工作中刑事证据研究新方向

  (二)、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
  1、取证的难度增加。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2、固定证据的难度增加。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现阶段,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在初期证据的搜集、固定、把握方面还存在一些固有问题: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案件方向有偏差,部分证据有瑕疵,例如,笔录中遗忘侦查人员签字、遗漏制作时间、忘记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部分物证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有误等。现在,固有问题因律师法修改而产生出新问题。那就是,当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出现固有问题时,律师法未修改前,因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与侦查机关随时沟通或采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各种证据从证据规则角度予以衡量、筛选、弥补,律师在提起公诉前很难发觉。但新律师法的出台使律师很容易发现上述问题,并以此否定指控的依据,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就稳定性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3、证据突袭使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难度增加。律师通过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行使,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较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而公诉人员对律师所获取的证据却不一定了解,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庭前有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义务,因此形成实质上的单向、彻底的证据开示,使公诉部门丧失现有的证据优势,从而有可能使公诉工作因律师的证据“突袭”而发生意外和被动。
  三、控辩平衡引领检察工作中刑事证据研究新方向
  (一)、提高证据质量、保障证据形式合法性。针对新律师法使取证、固定证据工作产生难度的特点,检察机关应从影响取证、固定证据这两方面的工作下手,提高取证率,保证证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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