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控辩平衡是相对平衡。控辩平衡不是完美的原则,更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均等”,而是力量上的相对均衡。在发展过程中,两种力量大小、强弱的对比在不断更迭,寻找到相对平衡是理性的选择。
二、新
律师法修改对检察工作证据的影响
新
律师法所体现的理念、精神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于赋予或更加充分地赋予律师的权利,但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在第
33、
34、
35条的规定。
(一)、新
律师法修改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律师会见权。新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
律师法使律师介入侦查活动的时间提前了,律师可能会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前就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2、扩大了律师阅卷权。新
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看、复制、摘抄与案件有关的现有案卷材料,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指控证据,而不再只限于技术性鉴定材料。
3、增强律师调查取证权。新
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
律师法取消了“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律师调查取证将无需得到对方同意,也不必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