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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与律师法修改新探——试探检察工作中刑事证据研究新方向

  一、控辩平衡的科学内涵
  科学的发展方式是要在发展中寻求一种科学的方法,科学思想,使之能够引领出科学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刑事诉讼不断变革的过程中,控辩平衡原则将成为贯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刑事程序阶段始终的理念。它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指导性作用,成为刑事诉讼改革发展中需要遵循的科学方法。以此为出发点,无论在法治理念的构建还是在司法实务的建置上,都有了科学根据。当面对新律师法即将实施所给刑事诉讼领域带来的变化之时,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一方检察机关,尽管在证据方面会遇到诸多新的问题,但利用控辩平衡原则去分析、看待此次变革,给予检察机关的将是更多的机遇和动力。
  (一)、控辩平衡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即控辩式的对抗模式,其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特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
  “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进行控诉提供条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我国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行使一定的控诉职能。其中检察官是最主要的控诉方,也是狭义的控诉方。“辩”,是指辩护方,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是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中的控辩平衡,实质是要实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因为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权益冲突。由此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引发了一场诉讼,控辩平衡就是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相互对抗中势力均衡,在相互发展中走向合作。
  (二)、控辩平衡原则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诉讼构造,必须体现控辩平衡的理念与原则,即应当使控辩审三方构建成一个以法官为顶点、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为底边的“等腰三角形结构”的理想图形,这种平衡不仅体现在庭审中,也体现在庭外诉讼准备阶段。“程序必须体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 。因此,诉讼的科学程序要求控诉与辩护双方在形式上应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即平等武装,这是保证诉讼客观、公正的前提。随着理论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在讲求公正的同时,提高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问题也更加显现,那么在探究控辩平衡科学内涵的时候,控辩平衡所蕴涵的鲜为人知的另一面,控辩之间的平等合作也逐渐展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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