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民办律师事务所要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并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后,仍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不能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而2002年6月7日,司法部根据《
律师法》和《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的批复,恰恰要求民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因此也就不能将其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依据《
律师法》第
19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由此,合伙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也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禁止性规定,也就不能成为
劳动法意义上的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
3、律师事务所不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⑤。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发起设立,没有会员,也不经民政部门登记,显见,律师事务所也不是社会团体。
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不是个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国家机关,不作赘述。
综上,无论是国有律师事务所,还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不是《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认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三、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法律关系现状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明显的隶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获取劳动报酬和相应的社会保障。那么在实践中,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这样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