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非劳动关系分析
谢会生;王瑞杰
【全文】
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处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纠纷的困惑
(一)仲律师与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在仲律师与上海市JY律师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仲律师于2002年3月1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同日,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虹仲(2002)决字第28号仲裁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律师的申请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决定对仲律师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此后,仲律师拒绝到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处继续工作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立即办理退工手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给付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身份隶属关系。在现行法律制度、审判实践及
劳动法理论中,确定有无身份隶属关系的标准通常可概括为“控制论”或“组织论”: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须服从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个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是不占国家编制、不用国家经费的合伙制律师执业机构。仲律师自1999年7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后,至今其人事和组织关系归属于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负责对仲律师进行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据仲律师的工作业绩对仲律师进行考核、奖罚、发放福利和待遇,仲律师必须遵守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服从并执行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根据政策规定为仲律师办理并代为缴纳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同时,仲律师个人的工作也是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仲律师与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
该案件的上诉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确认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与仲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劳动合同,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与仲律师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