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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补丁的背后是企业利益在涌动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补丁的背后是企业利益在涌动


蔡馥敏


【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自5月初公布以来,到20日的截止日,只有3天的时间了。由于汶川大地震,全国人民都在关注着、围绕着汶川的情况进行,无力顾及其他的实事了。在此只能作一点初略的谈论,但愿有人能够给与关注。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便在工作实务中好操作。但当我们读后,发觉这块补丁成了企业争取维持自身利益的最后补救魔术。当然,这不奇怪。劳资博弈的局面早已告诉我们,企业永远都是强者。他们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去影响国家政策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只是作为劳动保障部的专业人员怎么来选择和公正的对待这些问题。虽然看上去是国务院法制办的事,实际上是劳动保障部在作怪。
  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由他们研究起草后报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职能范围,他们应该不折不扣地站在劳动者一边,可他们却从政策的起草,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站在企业一边,实践中更是成了企业的保护神。
  企业躺在他们的温床上,无视劳工的权益,无视国家的安危,胡作非为,制造着一桩桩血案,制造着一幕幕悲剧。
  让我们来看看一下规定:
  合同订立第六条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凭这一条,企业就可以大量使用短期劳动力。因为如果条件好,劳动会不原意签合同吗?但如果企业故意拿着霸王合同(很多企业都用没有月薪、休假、福利待遇等空白合同)让劳工签,劳工不签,这种情况能说是劳动者的责任吗?
  第二十八条(二)(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都是有问题的。其中(二)条隐含了企业随意使用试用期。本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合同,过了一定时期就算是无期限的固定合同,目的是让企业改变不愿与职工签合同的恶习,可被细则以补充,终极目标也不在了。其余五条,实际上是让企业的阴谋诡计设下伏笔,开了一条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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