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版权?——Google图书馆计划的判例解析

  (1)图书馆计划使用的目的和特性
  在评价被指控侵权的使用目的和特性时,法庭通常要考虑该使用的商业性、转换性和社会公益性。商业性并非会自动导致使用的非合理性;同理,一个基于教育目的的使用亦不会自动地被视为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和认定并不以主体的商业属性为转移。版权法107节所列举合理使用之诸使用目的仅为示范性,其未及详举之其他目的亦得为评估合理性时适用。具体到图书馆计划,尽管其实施主体google为一商业经营公司,但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却不具商业性。此点与前述kell一案多有类似之处。图书馆计划未直接从显示版权作品的片段中获利(未在图书片段的检索结果界面上显示任何该公司广告),也未借图书馆计划出卖广告展位,更未借该计划销售图书,而是通过检索结果直接告知用户获得所查图书全文的网站或者图书馆。[39]由此可见,google的商业属性并不影响图书馆计划的非商业性。另外,google对版权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转换使用,也是评估其使用合理性的因素之一。所谓创新性转换使用,根据前述Field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是以“新的表达方式、含义或者信息”改变了原始作品,而并非仅仅表现为图书载体的变化;单一的载体迁移,即由纸本形式转换成电子格式,就很难在替代原创作品问题上说得清楚。但富于创新的转换不仅进一步改善甚至丰富了图书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式,而且由于其增加了检索功能,可使用户通过对图书相关片段的浏览,更为准确地了解图书内容和使用价值,以便决定是否购买和到何处购买,这对书商、读者和搜索网站三方都是有利的;而这种检索功能却为原纸本图书所不具备。图书馆计划的这些使用特性将对其合理使用的认定大为有利。在目前的诉讼中,google所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要使法庭相信,图书馆计划为数字化作品所增加的新的功能——搜寻和检索相关片段——就属于对原始作品的创新性转换。从技术转换的角度解释和适用版权法,法院常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kelly一案中,法庭就认为被告制作缩图的行为与版权保护目的并无冲突,而且实际上还进一步促进了版权保护目的的实现。缩图所表达的是“改善对因特网信息的获取”这一富于转换性的目的,这与原告图片所要表达的“艺术表现”目的不同,因而被告缩图没有构成替代原始图片,也未窒息原图片的艺术创造力。Field一案法庭亦认为被告google通过缓存链接保存和显示版权作品网页,使用户有可能访问那些已经消失的网页内容,这种缓存链接服务具有转换性质,因为它为版权作品增加了新的价值,因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图书馆计划与Kelly和Field两案案情还有其他类似之处:与Kelly一案中被告Arriba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络搜索服务一样,图书馆计划的目的是指导网络用户发现原始作品,而非替代它们。事实上,图书馆计划也无法从整体上取代原始版权作品,因其显示的仅为作品的某一片段。另外,由于采用嵌入式技术措施,使该计划可有效防止用户在某一时段内集中地、反复多次地搜索以获取全文的问题出现。图书馆计划也与Field一案中google提供缓存链接服务一样,其提供版权作品片断的浏览将有助于用户通过突出标示的检索词和显示有关链接来了解某一版权作品。这样,图书馆计划基于不同于艺术表示的目的将单纯阅读的纸本作品转换成可检索的片断目录,由此google通过数字化手段不仅转变了受保护作品的存在介质,而且还为数字化后的作品增加了新的功能,即不仅创建了原作品的数字版本而且同时创建了一个数字版的研究工具。
  如果认为将纸本图书数字化并制成可供检索的数据库是对图书具有创新性的转换使用,那么潜在的公共利益因素则更有利于图书馆计划合理使用的认定。尽管仅有公共利益还不足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其对评价转换使用结果的合理使用性质却大为有利。在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 [40]一案中,被上诉人出版商Nation Enterprises未经许可引用了当时即将出版的美国前总统福特回忆录中有关他处理赦免前总统尼克松罪行的记载,尽管在其2,500字的文章中仅引用了300-400个字,但法庭认为,被上诉人未经许可原封不动地、逐字地引用公众人物尚未出版手稿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其行为具有意图取代版权持有人所拥有的含有商业价值的首次出版权之目的,且其引用的系回忆录一书精华和核心部分。被上诉人抢先披露该部分内容将严重影响回忆录的销路从而构成对《福特回忆录》一书的侵权,被上诉人有关“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41]但在kelly案中,被告Arriba制作缩图的行为就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其提供了“因特网信息集合技术”。由此可见,图书馆计划通过数字化手段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全社会提供图书的搜索服务,其社会公益性自不待言。
  尽管学术界对在合理使用分析中引入善意和恶意作为评价的标准尚存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却已经对其加以考虑。在Field一案中,法庭就认为google提供的为业内广泛接受并使用的“非存档”元标签行为即为其一种善意表示,并据此作出有利于google的判决。图书馆计划推出的“选择排除”政策所表达的善意对平衡版权利益和合理使用的认定将有积极意义。尽管该政策还不能与已被普遍认可的“非存档”元标签相提并论,但就其告知版权人可选择排除图书馆计划扫描自己拥有版权的图书这一作用上,二者多有类似之处。相信在对图书馆计划的诉讼中,法庭对此也将会有所考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