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默示许可的认定
默示许可,其最初含义源自民法理论中对民事主体所为之民事行为的一种认定,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默示许可亦有规定。[26]但在版权领域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该种许可能否适用于版权侵权的认定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曾有学者对网络作品使用的默示许可作如下解释:“默示许可也可称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其特定的含义在于即便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27]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对网络作品使用的默示许可亦为对该类作品版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默示许可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确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我国《
著作权法》并未对默示许可作出明确规定,其适用显无法律依据。但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却认可了默示许可原则(Implied License Doctrine)的适用。
被告Google公司在其抗辩中引用了美国著名版权法专家Melville B. Nimmer的话说:“版权所有人可明示或者通过行为默示授予一项非独占许可。” [28]此观点在多个联邦法院判例中亦有所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于1927年裁定的一起专利上诉案件中指出:“任何专利所有人使用语言或者代表其个人向他方所作表示之行为,他方可由此合理推断该所有人同意其使用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该专利制品,构成一项许可并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29]1997年,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在判决一起版权侵权案件中认定:允许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并不需要语言明确表示,如果版权持有人知晓该使用并予以鼓励的,则使用人可基于版权持有人之沉默推定其同意使用。[30]1998年,密西根州联邦地方法院亦在一起版权侵权案件中指出,仅以许可方式表示同意或者不表反对等同于授予一项非独占许可。[31]根据google网络专家John Levine博士所作的“无争议证词”(undisputed testimony),网站出版者通常使用元标签传达其对搜索引擎的许可信息;其可使用“非存档”元标签以指示搜索引擎不得保存其网页。而作为一种高度公开的产业标准,该元标签为业界所熟知。本案诉讼中原告承认其知晓该标准并对在网页中使用非存档元标签以提示搜索引擎不建立对自己网页的缓存链接这一行业惯常做法亦有了解。但原告并未选择使用该元标签以阻止被告使用其网页。基于行业惯例,被告将原告的不作为合理地理解为原告许可通过缓存链接访问其网页,即默示许可。最后,法庭采纳了被告关于默示许可的抗辩理由。
(2)关于缓存的合理使用抗辩
在评估Google缓存使用的性质时,法庭主要分析了107节有关合理使用的第一和第四两个要素。法庭认为,尽管被告经营活动具有商业性,但其使用具有转换性质,因此倾向于作出合理使用的评判。法庭在判决中指出:“尽管Google是一家营利性法人,但并无证据显示其已从使用Field作品中获利;况且Field作品数量在Google数据库几十亿作品中微不足道。当一个网络用户经由Google缓存链接访问某个网页时,Google并未向用户显示广告,亦未用其他方法向用户提供某个商业性交易。”[32]
①. 关于使用之目的与性质
google系统缓存与原告原创作品服务于不同目的。根据美国最高法院所作的分析,合理使用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无论新的使用方法是否仅仅构成原创作品的替代品,或者增加了一些新的成分,如赋予新的目的或者不同性质,改用了新的表达方式、含义或者信息;或者换言之,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新作品是具有转换性的。虽然这种转换性使用对决定合理使用并非绝对必要,但转换性作品的创作对实现版权法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这一目标具有普遍意义。”[33]在前述Kell一案中,第九上诉巡回法院也基于搜索引擎对版权图片的使用对改善因特网信息的获取和发挥原创作品艺术功能这一事实,裁定搜索引擎对版权图片的使用具有转换性质,属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假设原告field的版权作品确如其所声称的那样具有艺术和丰富他人娱乐生活之功能,但这与google提供版权作品的缓存链接所要服务的目的并不相同;该链接虽增加了一些新成分,但并不是要替代原创作品的服务功能。理由如下:第一,google缓存功能将使网络用户在原始网页不能被访问的情况下浏览网页内容,这也是google倍受称赞的原因之一。在此情形下,google保存的作品副本明显不构成对原创作品的替代。相反地,该缓存链接允许用户查询和获得在别处已不能访问的信息,“通过提升因特网信息集合技术,该缓存的使用将使公众受益。”[34]第二,google提供的信息检索功能也并非只服务于搜索原始网页,缓存链接将有可能使因特网用户去发现过去某一特定网页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访问google保存的网页副本和当前网页,用户即可实现新旧网页的比较,这将有可能揭示那些具有政治、教育和法律等方面意义的差异。第三,提供缓存链接将使用户了解响应其最初查询的是哪一个网页。对用户来说,在某一网页中查找其检索词通常比较困难,如果网页使用的语言已被修改,则这种查询几近不可能。但因google保存了以往网页的副本,故其可自动在副本中突出显示用户曾经使用过的检索词。通过提供对保存网页副本的访问,google将使用户有可能确定哪一个网页与其查询最为密切,因而能使用户较快地发现和访问其搜寻过的信息;而此功能是原告原始网页所不具有的。第四,google采用了多项特色设计以标明其并不打算通过对某个网页的缓存链接以替代对原始网页的访问。在其搜索结果中,每一条记录的上方显要处均建有对原始网页的链接;而缓存链接则是以小字体和在不明显位置显示。此外,当用户点击缓存链接时,其会在网页上方明显处发现免责声明,告知用户其浏览的页面只是来自google保存的网页快照(google保存的页面是其机器人搜索网页时所抓取,在此之后网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该免责声明还包括另外两个独立的分别来自原始网页之保存副本和当前网页的链接。因此,任何用户均有足够机会访问原始网页。本案中,原告并无记录证明因特网用户系经由google缓存链接直接访问那些含有原告作品的网页。第五,被告证实,任何一个网站所有人均可在数秒中内破坏对其网站内任何网页的缓存功能。由此可见,只有网站所有人而非google可以控制是否由该缓存链接来显示其网页。事实上,数以十亿计网页的所有人选择允许保留这些链接,这就进一步证明他们并不认为google的缓存构成对其网页的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