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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版权?——Google图书馆计划的判例解析

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版权?——Google图书馆计划的判例解析


翟建雄


【摘要】2004年底,google宣布推出庞大的图书数字化计划——图书馆计划。该计划如能顺利实施,将会极大地改变人们阅读图书、获取知识的途径和方式,进而使整个社会获益匪浅。然而该计划对尚处版权保护期内作品的扫描和展示却颇受版权人质疑,计划推出不久便诉讼缠身。本文从判例法角度,结合近年来出现的两个类似判例,对图书馆计划涉及合理使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美国;版权法;著作权法;google;图书馆计划;合理使用;默示许可
【全文】
  1. 引言
  2004年12月14日,全球最大的网络搜索引擎经营商Google公司[1]公布了其一项雄心勃勃的图书数字化计划——图书馆计划(Library Project)。该计划宣称,Google将与美国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密西根大学等多所著名大学的图书馆和纽约州公共图书馆、英国牛津大学的博德利图书馆(Bodleian Library)等图书馆合作,采用数字化技术将这些图书馆的全部或者部分馆藏图书扫描,制成电子版置于Google数据库中,以供全球读者免费检索书目信息或者阅读图书内容。[2]根据与有关图书馆达成的协议,Google计划在今后十年内投资1.5亿美元(10美元/册)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的800万册图书和密西根大学图书馆的700万册图书全部数字化;[3]而其他几家合作馆则出于保护版权考虑参与数字化的馆藏数量十分有限,如哈佛大学图书馆先期只投入4万册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牛津大学的博德利图书馆仅将190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数字化;纽约州公共图书馆则计划先将已过版权保护期且为研究人员急需的破损图书数字化。作为回报,Google将向参与合作的图书馆提供一份数字化图书的电子副本。据Google介绍,图书馆计划扫描的图书包括已绝版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4]
   该计划刚一公布,即在公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其中尤以作者和出版商等与图书馆计划关系密切的利益群体反应最为强烈,其代表人士纷纷发难,指责google此举将使其多年来依据现行版权法所享有的权利毁于一旦。2005年5月20日,美国大学出版社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y Presses,AUPP)常务副主席Peter Givler致信Google知识产权与产品高级顾问Alexander Macgillivray。信中指出,尽管google图书馆计划扫描图书数量庞大、前景亦十分诱人,然而该计划却是建立在违反版权法基础之上的并且这种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将会严重损害AUPP成员的财政利益。Givler在信中提出了16个问题,要求Google就其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说明。[5]面对版权人和国内舆论的广泛质疑和反对,Google不得不于2005年8月宣布暂停对仍受版权保护图书的扫描工作,并同时公布了一项“选择排除政策”(Opt-Out Policy),要求出版商们在2005年11月之前就同意或者不同意扫描的图书各提交一份清单。[6]此举更加激起出版商和其他版权人的不满,有关争论遽然升级。此后不久,google便告官司缠身:2005年9月20日,Daniel Hoffman、Betty Miles、Herbert Mitgang三位作家与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 Guild)[7]联合向设于纽约曼哈顿区的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8],指控google的图书馆计划侵犯其版权:“具有900亿美元市值的广告巨人”Google公司“正以牺牲个体作家的权利为代价从事十分严重的版权侵权行为”,要求法庭颁布禁令阻止该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三名作家并要求对密西根大学所藏其个人作品主张版权。[9]一个月之后的10月19日,以McGraw-Hill Cos.为首的五家美国大型出版公司(其他几家分别是Pearson Education Inc., Penguin Group (USA) Inc., Simon & Schuster Inc., John Wiley & Sons Inc.)又集体向同一法院提起类似诉讼[10],指控图书馆计划侵犯其依据联邦版权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要求法庭判决图书馆计划侵犯版权并颁布法庭禁令禁止这种未经许可的扫描行为。
  然而,面对出版商和作者的反对以及接踵而来的诉讼,google似乎成竹在胸;2005年11月1日“悍然”宣布重启图书馆计划,对斯坦福大学和密西根大学图书馆的藏书(含版权图书)进行扫描;其并声称:“图书馆计划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因而该计划的实施无须得到版权持有人的许可。”[11]从此,一场有关google图书馆计划合法性的争论在出版界和法律界正式拉开序幕。这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Google的数字化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样一个版权法基本问题上,本文将结合美国版权法和有关判例就此作一解析。
  2.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可以不经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一项制度。[12]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6节[13]的规定,作者享有如下专有权利:(1)复制权,即使用版权作品制作复制品及许可他人制作其作品之复制品;(2)演绎权,即根据版权作品创作演绎作品及许可他人创作其作品之演绎作品;(3)发行权,即以销售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或者以出租、租赁或者出借方式向公众发行版权作品的复制品及许可他人从事前述行为;(4)表演权,即公开表演版权作品及许可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5)展览权,即公开展出版权作品及许可他人公开展出其作品。而图书馆计划所实施的行为即与前列多项专有权有关,如复制权、演绎权和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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