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42页。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参见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61页。 参见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49页。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该部分条约文本可见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附录一,第486页。对欧共体条约第81条内容的详尽介绍,见许光耀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5页。 Case T-175/95 and T-176/95, 4C.M.L.R.33 and 60 (2000) 。转引自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1页。 Valentine Koran, An Introductory Guide to EC Competition Law and Practice, sixth edition, 1997, p192,转引自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See Green Paper on Vertical Agreement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New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85(1), Emil Paulis & Luc Peeperkorn ,Tolly’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ranchising &Distribution Law, Vol.11, No.3, 1997. 转引自何易著:《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参见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84页。或许光耀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145页。对具体地域或客户限制行为的合法性认定,王书介绍的更为详细些。 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定的经济分析》,载前引王文杰书,第46页。 邵建东编著:《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参见何易著:《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148页。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及其新发展》,载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Valentine Koran, An Introductory Guide to EC Competition Law&Practices,p151,转引自孔祥俊著:《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保罗-纽尔著:《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刘利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参见许光耀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1-322页 参见王晓晔:《德国法对限制竞争法的第六次修订》,载前引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第227页。 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定的经济分析》,载前引王文杰书,第51页。 如邵建东:《德国新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介评》一文基本未涉及对纵向限制行为,该文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 郭平:《卡特尔行为规制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511 页。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孔祥俊著:《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Alan Fisher et al., Do the DOL Vertical Restraints Guidelines Provide Guidance? 32 Antitrust Bull. 615-616(1987) Ernest Gellhorn: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 ,1994 West Publishing, pp 287-289.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72卷。《联邦地区法院判例补编》第194卷。转引自前引霍华德书,第231-232页。 参见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175页。或许光耀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140页。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发布的于2004年5月起生效的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82条的1/2003程序规则,限制竞争协议能被“依法豁免”的,将不再需要向欧洲委员会申报。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各种条例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自己负责判断行为的合法性,故欧共体委员会的事前审查可以改为事后追究机制。 保罗-纽尔著:《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刘利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纵向限制指数是作为对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影响度的测量标准,计算方式是同一市场层次上实施限制的各个企业各自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乘以10000。如两个各占10%市场份额的企业,其纵向限制指数是(10%*10%+10%*10%)*10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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