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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研究(上)

   许光耀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页。 
   范在峰:《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6期,第97页。 
   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163页。 
   施汉嵘、沈兵:《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第54页。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72卷。《联邦地区法院判例补编》第194卷。转引自前引霍华德书,第231-232页。 
   参见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定的经济分析》,载前引王文杰书,第45页。 
   See William Comanor, Vertical Market Restrictions, in Terry Calvani & John Siegfried (eds.), Economic Analysis and Antitrust Law (2nd ed., 1988), at 268-269. 
   解决此情形下的搭便车问题的另一种办法是实行利润补偿协议(profit pass-over arrangements),即不禁止一销售商在其他销售商的地域内销售产品,但所获得利润的一部分应分给该地域的销售商,以对该销售商在该区域所进行的促销努力以及售后服务进行补偿,see W.Todd Miller& Donald Baker,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and Related Vertical Restraints, 1096 PLI/Corp 9 (1999) , at 125. 但这显然涉及到补偿的计算标准等麻烦而富于争议的技术问题,从而带来较大的谈判成本,所以在实践中运用得不多。  
   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商品统一定价时,物价水平低的地域的销售商可能会把商品销往物价水平高的地域;一是商品定价不同时,相对价格低的地域的销售商可能会把商品销往相对价格高的地域,这两种情况都会打乱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平衡(这里可能会涉及生产商通过价格歧视而实现垄断利润的问题。但因为价格歧视并不是本身违法的,至少在实施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本文在此仅指在合法前提下,这种做法对生产商的意义)。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 
   前引霍华德书,第231页。 
   王晓晔:《论限制竞争型协议》,载季晓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肖华:《湘酒鬼:“惊世美酒”等待重生》,载《南方周末》2005年9月22日财经版。 
   前引霍华德书,第236页。 
   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定的经济分析》,载前引王文杰书,第48页。 
   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邵建东编著:《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Consten and Grundig v. Commission, Case56 and 58/64, (1966)ECR299。参见 保罗-纽尔著:《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页,第89-90页。或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149页。 
   许光耀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参见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144页。 
   参见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王晓晔:《纵向限制竞争协定的经济分析》,载前引王文杰书,第61页。 
   参见《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339卷,第847页。转引自前引霍华德书,第233-234页。 
   前引霍华德书,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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