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维护品牌价值
当销售商的数量和活动范围(包括地域或交易对象)是受限制的时候,供货商对销售商的控制处在了一个有序的状态。一方面,其可以确保销售商的准入资质,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考核与淘汰,防止不合格的销售商影响到商品本身的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其也可以实现对商品流的追踪和定点,一旦某处的商品出现了问题,则供货商可以及时地查清具体负责的销售商,以解决问题和避免不良影响的扩大。
(二)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可能具有的消极后果
当然,作为一种限制竞争的方式,即使只是纵向的地域及客户限制,也不可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其内在的消极因素和在一些情形下对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所可能产生的不小的弊害也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一般来说,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可能出现如下消极后果(主要发生在当事方具有较大市场势力的情况下):
1、 削弱竞争
毋庸置疑,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在提高供货商与销售商的经济效率的同时,也自然意味着协议商品市场势力的增强。而同一品牌销售商的减少和品牌内竞争(intrabrand competition)的削弱,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自然会被缩减。销售商既然在一定地域内是唯一的,则其主动降价的可能性也大大减少。
另外,“上游企业通过与下游企业订立协议,限制下游企业的经营自由,这就损害了下游企业层次上总体的经济活力”[48] 和效率。
因此,在不少人看来,即使是纵向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仍然“结果就相当于这些销售商在它们之间合谋划分销售地区”,以至于很容易被看作是本身违法的市场分配行为。[49]
2、妨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由于实行地域及客户限制市场时常伴随着独家销售等限制办法,供货商和销售商之间会形成比较长期的密切联系。这种非开放的销售关系意味着新的试图进入市场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即使实际上更有效率、更有竞争优势,也至少会在一段时间内,较难对现存的市场在位者提出有力的挑战。后芝加哥学派的一些学者在批评芝加哥学派对纵向限制竞争给了过多的正面评价的时候,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这种做法抬高了其他经营者的成本。[50]
3、妨碍市场流通、导致垄断高价的形成
显然,无论是地域限制还是客户限制,都意味着市场流动性的减少,多少对统一大市场流通有所妨碍,在一些实行绝对地域保护如供货方承诺将阻止第三方平行进口的协议中,情况更是如此,故而有学者甚至直接斥之为“封锁市场”。特别是,如果对销售商实行地域限制,则生产商可能可以在特定区域实行高价,如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实行价格歧视,索取垄断高价,这不可以明切地为公众所感知,而且很容易被法院认定是损害消费者福利,为反垄断法所不能容忍。
实际上,这也是对纵向地域限制最激烈的一种批评。这里可以以著名的1964年法国考恩斯腾(Consten)公司和德国格鲁恩迪克(Grundig)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案[51] 为例充分说明。
在本案中,德国生产商和法国销售商签订了一项销售协议,除了要求后者承担了一系列实体性义务如必须保证充分的广告宣传等以外,也授予了考恩斯腾公司在法国的排他的销售权。他们的销售协议是这样规定的:
(1)生产商承诺自己不在相关区域出售任何产品;(2)其在此区域内不再任命其它任何销售商;(3)生产商将禁止别的销售商在考恩斯腾公司的授权区域(即法国)销售该商品;(4)生产商将在任何销售环节与购买者订立的所有合同里都加入同样性质的禁止性条款,以防止购买者从销售网中购买格鲁恩迪克的产品后再在法国转售。
通过这一系列安排,生产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销售商的可转售地域和可转售客户的范围,保证了非考恩斯腾公司经销的产品不会在法国市场上出现。
但是到了1960、1961年期间,由于德国和法国之间国际贸易配额限制的取消,一些销售商开始将德国市场上相对便宜的格鲁恩迪克产品销往法国牟利,引发了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的指控,称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了格鲁恩迪克产品的商标。而这些销售商则反驳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的合同违反了竞争法,法国销售商获得了销售这种产品的垄断权,并取得了很高的垄断利润,并引发了欧共体委员会对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申辩说当初这么做是由于当时德国和法国之间还存在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法国销售商为了进口德国商品的市场风险很大,为了获取下一年的进口证,甚至还要贿赂政府官员。同时,由于二战刚结束不久,法国国内对德国商品的憎恶感仍然比较强,德货销路并不是很好。所以,生产商必须使销售商能够得到一个丰厚的利润,才能保证后者能尽力开拓市场。此外,法国市场比德国市场需要更高水平的服务,因此限制平行进口有助于销售商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和维护产品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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