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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研究(上)

  但需要指出的是,选择性交易制度中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做法还有着和其本身固有特性紧密相连的特有益处。即这种限制主要是因为该种销售制度一般适用于对销售商有着较高要求的商品,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汽车[10] 、计算机[11] 等技术性较强、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精密设备;另一种是高档钟表、珠宝、香水甚至瓷器等产品的商标、品牌附加值较高,销售时对商誉的维护有较高要求的商品。
  可见,选择性销售制度对可获取销售资格的销售商通过施加严格、统一的标准来予以限制,一来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如保证提供符合标准的、及时的售后服务等;二来能更有效率的经营一些具有较高品牌价值、需要“专卖”的特殊商品,所以,其进行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以维护品牌价值的必要性要比一般的商品销售活动大得多。
  此外,在选择性交易制度下,销售商之间虽然不存在价格竞争,但“在销售服务方面仍然存在着激烈竞争”,从而可以保证“销售商之间非价格竞争带来的好处超过供货商限制销售价格的不利影响”[12] ,对竞争的消极影响也不至于太大。
  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选择性交易制度中的种种地域及客户限制行为的存在。一般而言,一项选择性交易制度只要在选择销售商的标准上做到统一、公开、无歧视(欧共体竞争法上归纳为必要性、适当性、无歧视三原则[13] ),法律就会网开一面,允许生产商“限定销售商的数目和交易地区”,以“保证其特殊或复杂的产品能够得到妥善的销售” [14] 。
  甚至,根据欧洲委员会1999年《纵向协议和纵向协调行为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790/99号条例》(European Commission Regulation No.2790/1999 of 22 December 1999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1(3) of the Treaty to Categories of Vertical Agreements and Concerted Practices) 第1条,在选择性销售体系中,卖方将协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的按照一定标准交给选择了的销售商进行销售是一种义务,而销售商不将协议商品或服务向未经授权的销售商进行转售也是一种义务。因为这种限制正是选择性销售的特点。[15] 
  总之,选择性交易制度可以说是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些普通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中共同的可行的做法及其背后的经济效率因素,在选择性交易制度中也是适用的。但由于涉及商品的特殊性,法律对其销售活动的宽容程度更高。一些被禁止发生在普通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中的做法,仍可能可以存在于选择性销售体系中。
  故本文下文在论及各种具体的地域及客户限制做法及其经济效益分析与合法性讨论的时候,也将涉及到选择性交易制度中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但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的经济效益分析时,将更多地从一般意义上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的角度出发。种种积极性影响的列举,未必是选择性交易中的地域及客户限制行为得到法律认可的主要理由。
  4、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franchise agreements, franchising, franchised distribution)是指一企业(特许人,franchisor)将其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商标或者商业方式和附属服务转让给另一个企业(被特许人/专营人,franchisee)使用,而由另一个企业连续支付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协议。[16]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方首先会有一个在一地域内挑选一个单一被特许人的过程,其次往往会对被特许人的销售方式、范围等有比较多的限制。特许协议的实质,“主要是进行地域限制,并且,它不仅严格限制地域范围,而且对被特许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限制,没有特许人的许可,被特许人即使在自己的地域内,也不能变更其场所的地理位置”[17] 。也就是说,在特许经营中,存在着明显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的因素。
  但是,由于“特许制度的本质是被特许经销商以一个统一组织的一部分的形式出现”[18] ,特许人施加的种种限制大多不是为了简单追求垄断利益而对被特许人的转售或独立经营活动自由施加的不当限制,而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讲就是保护特许网络的统一性,保护商誉、商业秘密、业务关系、经营效率等”[19] 目的而做出的。因此只要其对竞争的限制没有造成明显的消极后果,各国立法一般也都对之较为宽容。例如欧共体委员会1988年《关于特许经营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4087号条例》在准许豁免的白色清单中列出的行为包括:为维持特定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和声誉而要求专营人不得在约定区域之外招徕顾客;专营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区域内享有特许专营独占权等。甚至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变更经营场所也为第4087号条例第3条第2款所明文豁免。
  实际上,特许经营制度也具有特殊的促进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作用。欧共体《关于特许经营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4087号条例》序言的第7个鉴于条款指出了宽容特许经营协议的本意,即“使特许人利用有限的资金建立一个统一的特许专营网络,由此便利新的供货商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市场,强化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从而改善商品的销售”,“为独立的销售商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为这些销售商与大商业企业开展有效竞争创造条件”[20] 。因此,在特许经营中,只要一行为后果不偏离这一点,就往往能得到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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