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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抑或维系:公司治理模式演化的逻辑与实证——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述评

  值得琢磨的是,作者认为,公司法最终趋同的大方向虽然是股东导向的,但由于管理者的实际势力的存在,所以最后可能得到的并不是纯正的股东导向的模式,而是夹杂了一点管理者利益的。作者似乎认为,这些管理者的“私货”,并不能被前面所说的种种导向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机制、包括更保护股东利益的企业的竞争优势所消弭。这可能在作者看来,是属于不可避免的代理成本的存在所致,而不是公司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唯一目标的理念的问题。
  结论
  股东导向模式的胜利现在是可以确定的了。这种模式是在战后与其他三种模式的竞争中建立起自己在大公司的中的统治地位的。
  这种模式实际上早就被用于绝大多数的公司,每一个法域的闭锁公司都是采行的这种模式。而由于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英美更是长期以来以这种模式为主流。在欧陆,由于绝大多数大公司被大股东控制,所以即使人们对公司形式的占上风的意识形态不是那样,控股股东的利益仍主导着公司政策。
  我们因此预言,随着股权市场在欧洲和发达国家的发展,股东导向模式的意识形态与竞争力方面的吸引力将变得无可争辩。在公司治理的法制和实践的绝大多数方面的趋同,也将自然随之而来。
  评论结语
  虽然作为一篇里程碑意义的论文,这篇文章仍然是有不少“宣言”色彩,并不是每一处文字都有足够的实证或逻辑支持,许多结论下的有过快、过于乐观之嫌,但总的来说,文章仍然是有很多详实仔细的论证,引用了较多的实证资料,而不只是纸面的逻辑推理,字里行间及各处注释中,可以看出其作风是相当严谨的。
  作者的论述主线是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最能促进公司的效率最大化,所以必将战胜其它模式的公司治理模式,从而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作者并对此提出了许多理由,对这些理由,大家自可见仁见智。事实上,作者之一的Hansmann后来也似乎有所退却,在2005年他写道:“很可能永远不会有完美的同一(homogeneity)”,“不光在法域之间,甚至在任何法域之内也是如此,这不仅是因为不同利益集团拥有的政治势力的存在,也因为即使从纯粹的效率角度看,最好的路径相当依赖于诸如持股结构、股东性质等背景因素,这些因素在适应与普遍性规则时,会以一种减损普遍规则的效力或相反地,降低这些规则本来所要解决的问题的重要性的方式进行”[20] 。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文章列举的诸多理由中,笔者觉得最为重要的一点、也是笔者认为会对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产生重要启示的是:股东阶层的兴起,将会大大有助于股东导向企业在新产业的快速扩张,因为他们显然更青睐股东导向的企业。
  之所以看重这一点,并不是说其他理由或者原因就一定作用力更微弱,而是说公司治理模式对经营效率如产品和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方面的影响、以及公司是否应当在公司法制度框架内给予股东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以考虑来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的问题,可能存在着尚难精确的量化比较的问题。而以上这点是不易受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而独立产生和发挥效用的,并且会对整个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大势予以翻转的因素。其存在一日,便会对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实践产生冲击。故对于这种公众投资者实力兴起背景下,中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所应受到的影响而获得的启发,将是另一个饶有意味的话题,限于篇幅,笔者对之的阐述另行成文。
  
【注释】作者简介:男,江苏无锡人。2004年南京大学法学士。2006年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为北大法学院06级博士生。 
   
   Henry Hansmann & Reinier Kraakman,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 89 Georgetown Law Journal 439 (2001).
Henry Hansmann: How Close is the End of History? A paper prepared for a conference in honor of Robert Clark at the University of Iowa, September 9-10, 2005, pp1-2. 有兴趣的读者可向本人发邮件索取此文电子版。
Frank Eastebrook & Daniel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这是一本有些激进主义特色、用法律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的美国公司法学经典著作。
Jeffrey Wurgler,Financial Markets and the Allocation of Capital, 58 J. Fin. Econ. 187 (2000), p202.
同上,p209。
Magnus Dahlquist & Robertsson,Direct Foreign Ownership,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Firm Characteristics, 59 J. Fin. Econ. 413 (2001).
ROMAN FRYDMAN ET AL., WHY OWNERSHIP MATTERS?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RESTRUCTURING OF ENTERPRISES IN CENTRAL EUROPE (1998), from Hansmann & Kraakman,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note 17.
Lucian Bebchuk & Mark Roe, A Theory of Path Dependence in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Governance, 52 Stan. L. Rev. 127(1999). 认为,发达国家的初始所有权类型(ownership pattern)会带来路径依赖,既有环境下形成的所有权结构和法律规则所具有的相对效率的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意味着:即使股东导向模式更有效率,也会因为比较优势不能得到精确估算,不能保证改革带来的利益明显超出改革成本,而使得各国的现有公司治理模式得以维持
Reinhard H. Schmidt & Gerald Spindler,Path Dependence and Complementarity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Finance 5 (3), pp311-333, (2002). 认为由于具体经济制度自身构成要素之间以及其与相关的外部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导致了各经济体的既有公司治理模式即使在次优状态上也能存续。而对最优模式的改革意味着需要通盘引进各个组成要素,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目的。改革即使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也会遭遇重重操作困难和不可逾越的高成本而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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