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长期以来的分业限制严格阻止了商业银行获取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银行不具备作为公司控制股东的经验。《
商业银行法》第
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原则上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第
20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所以,和德日银行悠久的参与公司治理的传统不同,中国银行并无任何知识、技能上的参与公司治理的优势。
总之,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商业银行无论是本身的治理结构、治理能力,还是作为债权人时的权益维护环境,都很难使之胜任控制股东兼主要融资人的角色。以银行为主导的债权融资体系下的公司治理模式要得以有效率的实现的话,难度不小。
一点结语
公司是当代世界各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时候的主要载体。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意味着公司运营的效率,也意味着投资者回报的提高和对资本的吸引力。在“一种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一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不再局限于本国微观经济层面上的技术性问题,而是随着全球商业竞争在地域和强度方面的扩展,越来越成为关系到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和宏观经济体制健康性的一个制度性问题”[69] 。
各国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客观存在着的。对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否在朝着股东导向模式趋同,也存在着激烈争论。如对趋同论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初始所有权类型(ownership pattern)会带来路径依赖,既有环境下形成的所有权结构和法律规则所具有的相对效率与既得利益集团势力的存在,意味着即使股东导向模式更有效率,也会因为比较优势不能得到精确估算、不能保证改革利益明显超出改革成本,而使现有公司治理模式得以维持[70] 。或认为由于具体经济制度自身构成要素之间以及其与相关外部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导致一方面,各经济体既有公司治理模式即使在次优状态上也能存续。另一方面,对最优模式的改革由于意味着需要通盘引进各个组成要素,所以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即使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也会遭遇重重操作困难和不可逾越的高成本,而不会趋向“全球最优”,而是“地区最优”[71] ;或认为,即使有关国家在保留既有制度的形式的同时,会赋予其符合效率和市场需要的功能,以实现一定的“功能趋同”,但在某种趋同可能要对支撑此项功能的整套制度载体进行变革时,也会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72] 。
但对中国问题的研究者来说,路径依赖、已有制度的互补性一类的既有制度成本并不十分明显。在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尚未普遍成型的情况下,我们也有着更多的选择发展一种适宜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空间和机会。
考虑到全球及各国国内的公众投资者兴起的现象已然出现,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对全球资本之竞争的客观压力,探索建立一个适合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实行管理者对股东负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模式,可能是一条必需的道路,也是一条成本相对较低、较为可行和有效的道路。因为从纵向的制度发展历程看,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由于起步较晚,相对更容易学习和仿效。对24个转型国家的公司证券法律的考察表明,这些国家改革后的法律规则惊人的趋同于普通法尤其是美国,[73] 这个世界上证券法律最为发达的国家。同样,我国公司法体系虽承继于民国法和日本法,
证券法、证券监管制度却自始即移植的美国制度,[74] 故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改进,至少并不需要付出推倒重来的制度变迁成本,而只要从一些本来就已经着力的方向上继续推进。主要的问题可能只是在于改革者的决心。[75]
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实际分析论证了若干较为可行的提高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措施的推行意义和可行性,认为培育良好和发达的证券市场,以期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实现以证券市场为基础的良好公司治理模式是一条值得前行的道路。并将之和借助银行融资手段实现公司治理的路径的比较,论证了前者是在我国现实约束下的一种更为合理的选择。事实上,在这一点上,发展中国家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上或许会走向“趋同”。
【注释】作者简介:缪因知,男,江苏无锡人。2004年南京大学法学士。2006年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为北大法学院06级博士生。
参见Henry Hansmann & Reinier Kraakman,”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89 Georgetown Law Journal 439 (2001).
对该文的一个较为详尽的评述,参见缪因知:《趋同抑或维系:公司治理模式演化的逻辑与实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参见Stephen Green:《中国股市:玩家、制度与未来》,郑建明译,东方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页。
参见Henry Hansmann & Reinier Kraakman,”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89 Georgetown Law Journal 439 (2001).
同前注,第88页。
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main/03/0302/030203/030203_1.html,2007年6月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