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长期看,证券市场主导的公司融资方式比银行主导的融资方式更有效率
首先,“以股票市场为中心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披露和自我交易控制,而以银行为中心监控力度常常弱一点”[45] 。因为以股票市场为中心的资本市场可以提供更好的有关业绩和真实价格的信息,股票价格、股东的抱怨、分析师和金融评论中的负面报告以及监管者的联合力量可能会产生比银行的监管更多的纪律约束。
事实上,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如果以银行为中心的系统得以发展,部分是因为该国对自我交易的控制太薄弱,以至于证券市场难以繁荣。也就是说,由于控制经理人的代理人成本的其他手段很薄弱,才导致大股东出现。[46]
亚洲金融危机中,承受住风险的国家与地区如新加坡、香港、台湾都是有着相当强的证券市场,这显然不是巧合。事实上,“公司治理措施,特别是保护少数股东的有效性,比标准的宏观经济措施更好的地解释了(货币)贬值和(危机中)股市下挫的程度”。[47]
其次,发达的证券市场可以使公司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本而不是内部资本,从而得以快速成长并集中于单一的核心业务,实证数据表明,这比集团分散经营具有更高的效率。[48]
(二)银行主导公司治理的发达国家本身正在有所变化
例如,日本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尽管一度被认为相当成功且和当地状况相适应,可即使其是一个发达的、有着良好监管的国家,银行也“容易遭受通过整体经济反映出来的信用危机和其他麻烦”,“银行坏账也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49] ,事实上,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部门出现了严重的坏账问题,使得主银行制中监管的核心机制瘫痪,监管功能减弱,“
公司法在主银行时代对公司组织结构和融资潜在的限制,现在却明显地制约了公司内部弥补治理真空的努力,严重地延迟了对公司进行生死攸关的重组”[50] 。即使是主银行也不总是作为精明的外部机构来监督约束企业,而是为陷入衰退中的企业提供不必要的贷款。[51] 反而造成银行和企业内部人联合起来阻止外部市场对企业控制权重新配置的努力。[52]
因此,银行信贷融资为主的局面逐渐被外部的资本市场融资或发行内部债券的方式所取代。最终引发了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旨在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和加强对经理监管的大幅度公司法改革[53] ,以及以引入外部董事、增强对管理层监管为重要特征、允许公司对董事会结构进行选择、“为十年公司治理改革划上句号”的2002年改革。[54]
尽管有学者认为这些改革的目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加强公司的集团化等非促进股东利益。[55] 但笔者认为,正如这些学者所说的,“治理结构的选择是信号战略的一部分”[56] ,由于外部形势已然改变,只要日本的公司仍然试图通过全球资本市场获得持续的竞争力,就需要淡出银行债权融资驱动的治理模式,而实现股东导向的股权融资模式。
德国虽然没有陷入日本那样的经济衰退,但诸如德国全能银行虽稳定了管理层,却损害了股东的利益,阻碍了德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批评也已不罕见。[57] 一项对德国企业1997-2001年间变化的研究表明,德国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度大大降低,交叉持股开始解散,金融机构正在增强其持股的流动性。[58] 总体上说,“德国资本市场和股票交易所发展迅速,而且正在经历一场根本性变革,这一变革显然由国际同业竞争的压力所推动,而国际化驱动的变革本身正在侵蚀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企业债券市场正经历着迅速的发展,传统的主银行关系则迅速瓦解”。[59]
(三)银行主导的公司治理较难在发展中国家实现
德日型的银行主导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有其历史条件,其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长期经营优良的大型金融机构(如成立于1870年的德意志银行)是保证其得以维持的关键因素。如德国所谓的全能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金融服务,并且由于其和实业界的紧密联系、独立的决策机制、有效的中央银行与活跃的监管支持,以及功能的专业化,从而得以在经济生活中起到纲干性的作用。[60] 这些银行是私营的,不受政府控制,尽管和企业联系密切,但银行家在提供贷款时不会怯于提出尖锐的问题,也有做出有效的资源调配决定的技术和经验。[61]
而建立这样一个高效的企业化运用的银行体系,在转轨和发展中国家显然还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如在捷克,银行控制的投资基金往往只关注通过持股巩固公司与银行的关系,而不是致力深化公司的结构制度改革。[62] 而中国尽管银行在资产规模、和实业界的联系以及功能专业化方面勉强说得过去,但和德国的银行相比,无论是商业银行本身的能力和自治性,还是可确保整个系统稳定的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能效性,都恐怕不能胜任。[63] 所以,要让银行孤身承担起监督实业公司的重任,恐怕未必能奏效,而更可能是使难题纠缠在一起,加深问题解决的困难程度。
事实上,我国的银行体系作为超大型国有企业,自身还未全面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面临着转轨的原创性探索,能做到独善其身已足矣。他们本身还要通过海外上市,以股权融资机制来推动自身的公司治理[64] ,要指望它去用债权融资机制去推动普通公司的治理,似乎是勉为其难了。
此外,不发达国家由于监管薄弱,更可能遭受由银行引发的金融崩溃和随之而来的资本抽逃与衰退。特别是对投资者保护薄弱的国家,银行的现金业务容易被掠夺,提供的短期融资也会增加经济危机的严重程度,因为所需的资本非常大时,投资者会拒绝再贷款。[65]
(四)中国本身缺乏银行有效控制企业的固有制度背景
首先,在中国存在着一个银行能否有效的维护自己作为重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债权在社会经济改革中长期处于一个“优先被牺牲”的境地(虽然近年来较为好转)。例如,国有银行先是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向大量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进而地方政府又大量的纵容甚至帮助企业以改制等办法逃废银行债务[66] 。而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为了保护地方国有企业的利益,也经常百般刁难银行及各种债权人,如认可抵押部门对抵押期限的规定,认定企业以全部固定资产抵押是无效抵押不予保护等等。[67] 实践中,企业破产时,银行的抵押贷款也往往劣后于职工安置费的支付,别除权不能得到保证。从而“实际上得不到清偿”。[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