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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投资者的兴起与中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一方面,而对投资者来说,股权投资逐渐从一种个人行为演化为社会行为。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已经不再是国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而专门的群落(“资本家”)。“股票市场为长期性的资产管理提供了便利”,即使对普通人来说,购买公司股份也成为了个人满足健康和退休需求而有效管理资产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3] 。将富余资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当一名中小股东,成为了人们相当现实和普遍的一种选择,“公众”和“投资者”的身份有了更多的重合之处。
  另一方面,由于投资手段的便利化、多样化、国际化,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选择。来源分散、总量巨大、覆盖面广阔的全球资金流逐步汇合、浮现,并开始习惯于在全球寻找、选择、追逐合适的投资对象,而不囿于资本来源地。缺乏足够的投资保护机制和制度的市场会在这种资本竞争中逐步自动的边缘化,从而促发其改善投资者保护的水准以积极应对这一趋势。
  由是,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将产生多种的影响机制,从而驱使公司治理模式向着股东导向的模式[4] 演进。
  (二)公众投资者的影响扩大机制:“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
  1.公众投资者“用手投票”的影响力:政治与意识形态力量
  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投资者要求自己利益得到重视的政治力量可谓不断壮大,并渐渐成为一种社会意识,这不仅是因为公众投资者作为一个增提本身的力量在不断成大,也是因为由于公众财富的增加和投资的便利化,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已经不再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说少数“资本家”的利益,而开始逐渐成为一种公众利益。
  数据显示,在美国,2001年底已经有5270万个家庭(占美国家庭总数的一半)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基金)持有股票,其中2100万个家庭除了各种养老金计划,直接拥有个人股票(不是通过共同基金)。[5] 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数据也表明:截至2007年5月28日,中国证券市场A股的个人账户(不包括机构)数额达到了8,686.44万户。[6] 
  故而,公众投资者的政治影响得以逐步加强。他们除了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也可以通过在代议机构代表的选举中“用手投票”、推动立法,支持持中小股东保护立场的政治家上台。与此同时,更为意义深远的柔性手段则是对大众理念的影响,Hansmann和Kraakman在论述如何克服最顽固的、甚至不会为自己更大的回报而放弃对公司的控制的“公司帝国建造者”时也指出,对付他们有赖于人们观念的革新,“社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变得越来越重视人人平等。那些被控制者当作采邑(fiefdom)把持以追逐个人的非金钱回报的公司将变得越来越少”。[7]  
  在我们身边,即使在中国这样的投资者保护传统上不太发达的地方,“千万股民利益需要得到保护”之类说法也已开始逐渐占据了舆论的主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在国有大股东如何对中小股民补偿的问题上,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舆论甚至压倒了一向拥有强大话语权的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声音。
  而在公众投资日愈增加的时候,为了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应运而生,尽管机构投资者不会无视分散风险和流动性的需要而对一家公司持股过多[8] ,但由于公众股东总数在增加,利益取向又具有同质性,加之机构投资者的专业人士的技术能力,可以使得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作用与地位变得不容忽视。
  首先,他们不仅可以在立法活动中作为重要的游说主体存在,也往往以专业人士的姿态在大众媒体上积极地撰文表达观点、影响舆论。
  其次,在公司内部治理中,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政治技术上意味着中小股东的影响力可以得到集中发挥,他们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已经成了现实景象,如由于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反对,上市公司“重庆百货”增发遭公众股东否决[9]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国有股逐步成为可流通、可出让的股份后,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应该是更为加大。
  最后,机构投资的方式,不仅从经济上使得本来较难持续发展(因为普通个人往往难以承担股市操作的信息、技术要求)的全民直接参与股票投资模式变得可持续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公众投资量和机构投资者实力的增加。
  2.公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影响力增强:资本市场的竞争局面形成
  公众投资者“用手投票”的影响力增加基本上还是在传统公司治理框架内进行,只是其中的一方参与者具有了更多的活力和能量。而国际资本流动的便利化的增强带来的公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可能性的显著增长,可能意味着一种外生的强竞争环境的出现,从而对原有的一国内部公司治理框架产生了颠覆性的解构力。
  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趋势在于:一方面,随着技术和金融手段的进步,资本国际流动的成本也不断降低,在高度互联并不断深化和扩大化的国际资本市场上蔚然成形。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化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对各国不断渗透,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实现,使得这股洪流能够逐渐推开各个国家的大门,并且令该国内部的资本加入、汇总到此洪流中。[10]  
  而在此过程中,资本的流动并不是盲目的,也不再是19世纪的所谓“帝国主义资本输出”模式,而是全球性的、向具有良好治理的资本市场的流动,它们的目的地明确指向对资本能提供更大保护力度的地方。如果一地不能令其满足,则他们或者推动该地的公司治理满足,或者抽资而走。例如,许多国际投资机构积极地输出本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如加州公共雇员退休金系统(CALPERS)按照美国模式公布了其所认同的基本公司准则,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别制定了对英、法、德、日等国的公司的投资标准。[11] 并因认为“上市公司监管、市场流动性和公开性以及结算成本和司法保护不能达到其投资标准”,于2002年2月从泰国、印尼、菲律宾和马来西亚撤出4.5亿美元投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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