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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

  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 1《人民司法》42 (1994)。
  方宁:法官创造法律—解读卡多佐名著《司法过程的性质》 (2004)。
  方宁:法官创造法律—解读卡多佐名著《司法过程的性质》(2004)。
  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 12《人民司法》41 (1994)。
  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 12《人民司法》41 (1994)。
  6.3 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或 “同后揭注”
  在一篇文章或一本书中,需要连续引注同一文献时,不要强制作者必须采用“同前揭注”或“同后揭注”。因为,在写文章中,若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如果其间增加或减少一个或数个引注,则所有“同前或同后揭注”的号码都要相应地修改。如果文章长,这种号码的修改非常麻烦。所以,建议让作者有选择采用或不采用的权力。当然如果不采用“同前或同后揭注”,作者就必须在所有源于同一文献的引注中注明该文献的主要引注要素,如作者、文献标题、页码,但可省略出版社和出版年代。例如:
  1. 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2. 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7。
  25.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50。
  6.4 尽量采用页后注和连续序号
  采用页后注(同页注或脚注)比章后注、节后注或段落后注,更方便读者阅读和容易翻阅、查寻引文和引注。在一编文章或一本著作中,引注序号采用连续号码也会既方便了作者引注又方便了编辑者汇编文献引用索引(citator)。
  6.5 建立一个不断更新的机制
  因为文献的出版形式总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文献引注的格式标准也要随之改变。自1924年以来《兰皮书》已被修订过十八次,近年来大约每隔五年修订再版一次。因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兰皮书》(http://www.legalbluebook.com/),ALWD手册 (http://www.alwd.org/cm/),OSCOLA (《牛津手册》(http://denning.law.ox.ac.uk/published/oscola.shtml)都设立网站,在网站上征求修改意见。同样地,要搞好一部统一的中国法律引注标准格式,也需要建立一个长设的机构和更新的机制。
  6.6 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
  引注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作者引证文献的来源,以便作进一步的检证。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被引注的文献,可分为规范性的文献(Primary Sources)与非规范性(论述性)的文献(Secondary Sources),前者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公告、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政府函令等。 后者包括:法学评论、论文、专著、法学教材、研究报告书等。无论那一种文献,就文献来源的交待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文献要素(bibliographical elements):
  1. 主要作者(包括责任者、制定者、颁布者) 
  2. 文献标题(包括法律法规名、案例名、书名、文章名) 
  3. 页码(包括卷、部、章、节、条、款、目、项、段号码) 
  4. 年代(包括出版、颁布、发表年) 
  除了以上这四个文献要素外,其他文献内容,如出版次数和出版地,则不是非有不可。
  6.7 如何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
  在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时,是否要引注刊载它们的法律汇编出版物?注明刊载它们的法律汇编出版物有助于读者印证法律原文。但是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尚未法典化而法律汇编又是五花八门不成完整的体系,引注起来还可能反而更麻烦。所以建议只引注法规的标题、条款、发布日期或实施日期和发布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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