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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

  20世纪九十年代, 因着电子出版的发展, 美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律引注修改运动。1992年,美国司法联合会 (the U.S. Judicial Conference) 制定了一套电子引注标准,用来引注登在法院的电子布告栏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上的判例。1993年,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院制定了一套称为“公众所有的判例引注系统”(Public Domain Citation System For Its Case Law)。同年,威斯康星州律师协会也制定了一套引注标准,以便检索该州官方建立了判例数据库。 〔6〕
  为了满足司法界对修定统一法律引注标准的需要,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or AALL)在1994年成立了一个引注方式临时工作小组 (Task Force on Citation Formats),来研究和制定一套通用的引注系统 (Universal Citation System)。后来这个临时工作小组改称为“引注格式委员会”(the AALL Citation Formats Committee)。“引注格式委员会”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和与司法界、出版界、法学届等多方的讨论,于1999年公布了其制定的《通用引注指南》(Universal Citation Guide)小册子,供法律界自愿采用。 〔7〕
  《通用引注指南》仅对如何引注规范性法律文献(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提出引注标准。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要求在援引这些法律文献时,不论法律或判例是以何方式(如印刷、电子、网络等)出版,也不论是由谁出版的,只须在引注时,注明法律或判例的名称、发布年份、发布机构、编号、自然段落(Paragraph or ¶ )序号即可。例如:
  
  截至2004年,《通用引注指南》已得到了美国十六个州法院和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采纳。 〔8〕《通用引注指南》虽然还没有被广泛采用,但它的影响不小。因为它首先提出的用自然段落的序号来注明引文的出处,这是新颖的概念,特别是对引注以电子形式出版的文献,具有现实的意义,因为电子出版物一般无法注明页码。2002年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引注格式委员会又对《通用引注指南》进行了修订和出版。
  2000年,由于《兰皮书》过于复杂且常有不一致的地方,美国法律写作主任协会在《兰皮书》的基础上, 〔9〕 发展和出版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引注标准称为《法律写作主任协会引注手册:一套专业引注系统》(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A Professional System of Citation) (以下简称ALWD手册),供人参考。ALWD手册继续保留和采用了《兰皮书》所建立的一些方便可行的引注标准,对一些较不合理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更为一致的引注方式。其中最值得注意的特点有以下三项:
  1. 提出了所有法律文书,无论是法学评论文章或者法律实务文书(如诉状),都应采用统一的引注规则(《兰皮书》规定的用于法学评论文章和法律实务文书的引注标准不同); 
  2. 简化了《兰皮书》引文字体的多种要求,只要求采用两种字体即斜体字 (italics type) 和正体字 (regular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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