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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上)

《法制日报》2006年7月24日报道,四川省江津市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0日至2006年7月17日,刑事自诉案件结案102件,其中调解结案82件,调解率达到80. 4%。参阅《江津市法院刑事自案件调解结案率达80. 4% 》。2002 年,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率达到90%。见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网www. fgfy. org. cn。
伴随着单位社会建设进程的是诉讼数量的下降,而伴随着契约社会建设的是诉讼量的上升。从1955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除了个别时候比之上一年度稍有增加以外,总的看来是下降的趋势。在1958年,由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收案数量下降的趋势更加显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1959 年4 月25 日) 》) 。从1981年10月至1982年9月,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767300 余件和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参见江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2年12月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而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达4360184件,即使将经济合同纠纷计算在内,估计也增长了近5倍(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3月11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
200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13名法官因受贿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两名副院长(一名常务) 及3 名副庭长(《扬子晚报》2004年2月17日报道) 。在这些犯罪分子中,已经形成所谓的“利益均沾”规则,这表明犯罪处于“半公开”的灰色状态,成为常态。2006年,这个法院的院长又被双规,而这个官位是买来的。安徽阜阳中院前后三任院长统统是罪犯,一个女院长只有初中文化,全凭色相当上法院院长。
1993年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开始回升,进入新世纪以来,信访快速增长, 2000年至2003年,四川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量一直居高不下,权力机关信访量增加43. 9%。参见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从2003年1月1日到11月26日为止,共收到上访信件52852封,比上年同期增长了近20%。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增加,来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上访总件数为17063件,上升幅度大,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参见《瞭望》2004年第11期。
2001年,《人民日报》刊登消息,称河南长垣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调解率达51%。参见夏廷堂:《长垣县法院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人民日报》2001年8月22日。
该文称,廊坊中院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总结出“五必调”的调解经验。“廊坊经验”已被河北省委政法委在全省政法系统推广。参见杜洪明、高占国:《“廊坊经验”》,《人民日报》2002年10月10日。
一位法院的副院长认为,“司法审判的根本目标应该是追求社会效益,当事人双方之间争议解决了⋯⋯成功调解才能达到双赢”。很显然,这位院长是将审判作为调解的对立物来看的,对调解优点的强调背后是对判决的否定性评价。参见李飞等:《三年无上访的背后———海兴法院服判息诉工作调查》,《人民法院报》, 2006年7月30日。
由于这一制度的“自生自发”性,正史中的记载不多,但还是有它的蛛丝马迹。例如,《后汉书》载,胶东相吴祐“民有争诉者,辙闭阁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以闾里重相和解。”(见《后汉书·吴祐传》。《旧五代史》载,“有镇州赵学究在村中教学,多智计,村民有争讼者,多请以决曲直。”《旧五代史·周书·世宗纪》。
“讼”从言公,相传古人发生争执后常诉之第三者,由第三者决断,此为之“讼”。相信没有权力的第三者不是采用“判决”的方法,而只能采用“调解”的方法。
《陆稼书判牍·兄弟争财之妙判》,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0页以下。
西方的仲裁不同于中国的仲裁。中国的仲裁是权力行为,而西方的仲裁是民间的居间解决纠纷行为,与调解接近。西方学者将它与调解与谈判一起归之于ADR。引文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参见《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第一卷。
在这一方面,首席大法官的总结具有全面性与权威性。他在山东考察后总结出司法调解有七大优势:一是更能体现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二是更能体现法官居中调解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职能作用,也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三是更能体现增长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四是可以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居关系的安定,发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五是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六是历史悠久,更适合于中国国情;七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形成的处理结果,可以更有效地排除干扰,防止司法不公,防止干扰司法。倪寿明:《构建和谐社会司法责任重大———肖扬院长在山东考察纪实之一》,《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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