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参见万鄂湘、于喜富:《再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关于法院应否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立法与实践模式及理论思考》,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第60-69页。
参见朱利安D·M·刘:《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质》,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6期,第53-57页;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328页。
施米托夫著,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4页。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2页。
合同关系的标的,又称合同关系的客体。关于合同关系客体的内涵,学者认识不一。本文赞同余延满老师的观点,即合同关系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非物、智力成果等。合同关系的客体应为给付。
同上。
肖永平:《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与陈安先生商榷》,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第42-49页。
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申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第97-105页。
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参见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同上。
同上。
参见蓝献林著:《仲裁法论丛(一)》,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8年版,第69-72页。
参见范明辛:《诉与诉权刍议》,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第38-46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同上。
参见郭晓文:《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仲裁法〉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载《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2期,第35-40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19-30页;肖永平:《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与陈安先生商榷》,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第42-49页;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申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第97-105页。
陈治东:《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载《法学》1998年第11期,第39-48页。
参见徐前权:《论我国仲裁监督体制》,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第36-42页。
参见韩健著:《国际商事
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2版,第4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