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这一规定是完全合理的。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那么就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如果某一事项虽然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但当事人未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表明该事项不在当事人与仲裁庭的合同范围之内。仲裁庭就该超出范围的事项进行裁决的行为不发生
合同法上的效果,也即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自然不必遵守。同时该事项如果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也就不会对合同范围内的事项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义务遵守仲裁庭就当事人申请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所以法院应该“部分撤销”,而非“全部撤销”。
三、小结
仲裁是一项合同安排,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仲裁协议和仲裁服务合同。前者的标的是将纠纷提交仲裁并遵守仲裁裁决的行为。后者以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为一方,以仲裁庭为另一方,标的是提供解决纠纷这种服务的行为。仲裁协议的完全履行以仲裁服务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为条件。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指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起的,以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分别是仲裁裁决撤销之诉的原告和被告,仲裁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审判行为应局限于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服务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瑕疵。纠纷的实体问题不在以上两者之列,故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法院的裁定只有两种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确认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一部或全部被法院确认不具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被确认不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是否重新申请仲裁、到哪里仲裁以及如何仲裁等事项均不发生任何影响。
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是当前仲裁界的热门话题,专家学者多有论述。仲裁理念决定仲裁规则。尽管支持仲裁已经成为仲裁界的普遍共识,但很难说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修改
仲裁法牵涉甚广,并非仲裁界一家之事。而社会意识的提升亦非朝夕之功。考虑到这一点,笔者不揣冒昧,从一个比较技术性的角度对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做了一番浮光掠影式的考察。希望能对
仲裁法的修改工作有所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