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之再思考
乔仕彤
【摘要】仲裁是一项合同安排,涉及到仲裁协议和仲裁服务合同两个合同关系。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并在仲裁庭全面适当地履行了仲裁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遵守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指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起的,以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关键词】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服务合同
【全文】
在仲裁司法监督中,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该制度的存废、运行,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在《
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就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意见。《
仲裁法》颁布实施后,针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机制,学术界又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形成了“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两种基本观点的尖锐对立。 前者认为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都可以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后者则认为法院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仅限于审查裁决作出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争论双方通常将焦点放在仲裁的价值取向、外国立法例等问题上,而忽略了从仲裁的性质这个角度来考虑。对仲裁如何定性和归类直接影响到整个仲裁制度的运行。因此本文拟从仲裁的法律性质出发,重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一、仲裁性质的界定
仲裁的性质是
仲裁法理论不能回避的复杂问题,目前形成了四种经典理论:司法权论、契约论、混合论、自治论。 对四种理论的利弊,理论界已经有过很多探讨,本文不拟赘述。笔者认为契约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作为私人裁判官的仲裁员或作为私人裁判庭的仲裁庭解决。 作为一项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自成一类的合同。 也就是说在仲裁当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另一个是仲裁庭与当事人间的合同——仲裁服务合同。仲裁协议包含两项内容: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庭解决;双方将遵守仲裁庭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法律作出的裁决。仲裁服务合同规定仲裁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这一服务,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所谓提供服务的合同,是指以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劳务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务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 因此劳务行为,即“解决纠纷”是仲裁服务合同的标的,而裁决只是劳务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仲裁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义务就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