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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探讨——利益机制的分析进路

  经济学的理论表明,农民也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农民是中国各利益群体中的现实主义者,农民与其他社会个体一样要追求自身利益。对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追求,形成了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原发性力量——对个体利益实现的追求。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主力军,农民能够发挥出巨大的内发性力量,而内发性力量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动力,左右着农村社区建设的成败。因此对于农民的利益导向与保护至关重要。没有农民利益的保护,就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农民利益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经济利益是农民最基础的利益。现阶段,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农民利益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各社会主体作为“经济人”展开对社会利益的争夺,这就需要对利益争夺中处于弱势的农民及其利益进行特殊保护。实现利益机制作用的最主要方式是制度,因此在以制度实现对农民利益的导向与保护具有当然性。法律对农民利益的导向与保织加以完善护体现在对农民市场交易过程中利益实现的关注,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架构利益的实现与保障层面的微观意义上的利益机制。
  首先,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应有确认。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中的不合理的利益因素与价值倾向实际上制造和巩固着城乡居民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而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农民作为原发性力量的社会角色及其待遇应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这就要求在法律面前推动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进而实现在文化利益上的平等,实现人才回流,精英归位。其次,切实保障农民在市场交易和分配中的公平待遇,需要通过合同制度、价格制度和竞争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机组合,并在此组合中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再次,确保农民参与市场运作的权利实化。因为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客观上推动政府决策的终极力量。最后,使农民行为得到恰当引导。正如前文所述,农民也要追求自身利益,在利益机制下,要求我们用利益来引导农民的行为,政府可以利用税收、信贷、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运用经济手段来引导农业的健康发展。
  结束语: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本源——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是一条崭新和科学的研究思路。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广泛,利益的制度属性的重心落在利益机制的构建上,特别是利益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利益作用的发挥者构建了三组利益的机制,其中包括双重利益模式和谐互促,利益聚合到利益和谐的转变和农民个体利益的实现,这三组利益机制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利益需求,是对现有制度安排下利益机制的矫正。至于这三组机制以外的利益机制创新以及与这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如何高效互补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深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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