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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探讨——利益机制的分析进路

  三、利益机制的多向度良性建构——建设和谐农村社区的模式回应
  对农村利益非和谐因素实然分析可以看出,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利益和谐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性、系统性工程,仅从某一个方面进行对策性研究,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各利益主体,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协调和保障作用。我们应发挥以普遍化和标准化为特征的制度优势,特别是法律在保护农民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机制作用,从而最终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因此,必须着眼于农村社会的实际,多向度进行探讨,在法律的框架下从双重利益模式和谐互促、利益聚合到利益和谐的转变和农民个体利益的实现等层面进行多元利益机制的架构,深入研究利益机制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影响和作用,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 双重利益模式和谐互促:利益机制的协调与良性互动之宏观视野
  根据米格戴尔提出的“国家的社会嵌入与互动论”分析范式,国家嵌入于社会当中,并与社会发生互动,而且两者处于一种相互转换过程之中。根据这一理论,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双重作用下,政府会采取某种选择,而这种选择以政府的相关政策或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能动作用是巨大的。这种双重利益模式正是在利益机制中应加以恰当利用的互促形式。
  第一,在社会公共利益层面。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的是社会与其环境中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一定社会的需要一旦具体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成为政府活动的基点与归宿,以实现其社会公共利益的安排。其中法律在这一层面的本质特征最为鲜明,这是法的独特价值之所在。政府在现代的经济活动中是一种主导型主体,是一种领导性、管理性力量。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为了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化,政府被赋予了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的经济职权,而恰当的行使这些职权,是政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最优化的追求,由此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政府的利益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政府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参与,政府对施动对象的决策对于其他的利益主体具有巨大的驱动作用,甚至可以对社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在个体利益层面。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利己心必然会使人去选择优越的有利的事业。在农业受到保护时,就没有一种职业能和农业一样可以保证获得确实的利得。因此,农业可以由那些把必要的财富拿来投资的人而获得复兴。”[7]可见,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个体利益 (主要是农民利益) 会对政府的相关决策发生作用,其通过对市场的参与行为,以其参与信息和利益实现状况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现实反馈。而政府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动者和主导性力量,其职权的恰当行使对于个体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化具有促进、强化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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