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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探讨——利益机制的分析进路

  (三) 文化乏力:技术迟滞与精英流失
  文化是一个复合性、综合性的概念,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只有存在于适应的社会中,社会文化中的价值因素通过一定的方式传输给社会成员、促进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惯的演进和改变,从而激发人们身上所蕴含的潜能,以致在现实中焕发生机勃勃的生命力。农村社区建设需要形成一种崇尚科学文化,以先进文化为正驱动力的动力体系。文化的一个突出的动力作用就是孕育社会精英,从而间接推动社会的进步。
  农村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内发的性质,而这种内发发展的原发性力量就是农民,农民的代表就是农村社会精英。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精英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他们在农业科技现代化进程中所发挥的主体性积极影响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利益分配的积极推动等方面。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对城乡二元体制的扭曲使得国家对于农村的教育、科技等文化领域的投入十分有限,使得农村的技术迟滞,造成了农村文化发展的制度性屏障,无法形成农业的技术化经营和产业化的规模。可以说,在中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由于制度和市场的双重剥夺导致了农村科技文化发展的严重滞后。科技文化土壤的缺失,不仅使农村精英的产生受到了本源性的障碍,也造成了农民思维意识的封闭,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本身塑造精英的可能性,进而导致农民的发展权不断丧失。另外,在市场的利益导向作用下,农民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个人价值取向发生了扭曲,他们对于现行体制的适应性行为变成了“民工潮”现象。由此导致大量的农村精英流入城市,进而加剧了农村的技术落后,加大了农村社区建设的难度。因此,从根本上说农村精英流失与缺位是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利益机制作用的负面影响。
  民族和国家的振兴,没有大多数人的积极主动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而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70%左右的人口集中在农村,我们的农村社区建设没有农民的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要赋予农民应有的文化权益,实现其文化利益,改变现阶段的技术迟滞和精英缺位问题。
  (四) 组织缺位:利益和谐的平台困境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建构体系中,对农村中间层组织的培养、发展和规范被置于重要地位。美国在政府支持和 《农业调整法》 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背景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持续的兼并使其规模不断扩大。日本在 《农业基本法》 中规定了农业团体的地位,并制定配套法律——《农业协同组织法》。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制度安排,农村中间层组织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应该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在我国,农民的生产经营一般是个体性、分散性的小规模经营模式,农户之间、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紧密联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评估和防御能力比较弱,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不足,出现构建利益和谐的平台困境。我国农民应在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上进行提高,进而增强竞争意识,提高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博弈能力,使农民利益免受剥夺,实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可见,我国农民要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建构能代表和保护自己利益的利益组织体——农村中间层组织,作为实现农村社区建设中利益和谐的平台。
  我们在对农村中间层发展与规范的研究中发现,农村中间层组织涉及到许多与外部行为主体的关系,包括与政府的关系,与城市强势市场主体的关系,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等,应寻求他们之间一个利益联结点,保证他们之间关系和谐、共同发展。另外,应对农村中间层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进行构建,对农村中间层组织的内部资本制度、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分配制度、责任制度等制度体系进行完善,改善其外部制度环境。在农村中间层组织发展与规范中要发挥各方力量,做到政府力量的适当控制、市场力量的合理发挥、社会中间层力量的积极调动,作出三者之间权利配置、力量整合、责任明晰、利益和谐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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