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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的民间非讼机制研究

  四、结语
  无论是诉讼方式或非诉讼方式解决民间纠纷,这些方式都不是简单的并列的选择,而是有机的结合,是一种互补与互动的关系。非讼机制作为一项非正式制度,我们需要的不是摒弃,而是更好地规范。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纠纷解决的非讼方式的建立与法治理念下的纠纷解决的诉讼方式应该并行不悖。而对于法治进程中的当下中国农村而言,国家需要做的,不仅仅是送法下乡,更重要的是对以非讼方式为代表的民间行为规范的尊重与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
  
【注释】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三农”法律问题。

本文是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64。
发表于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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